2008年3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发生一起交警在处理事故时被撞身亡不幸事件。当晚8时半左右,交警胡前进与同事到本县齐云大道茶叶局路段处理交通事故,在现场作业时既未按规定身着警服与反光标志服,也未按规定在事故现场150米开外设置反光警示桩等警示标志。在此情况下,一台沿道路中线行驶的小轿车从后面撞上来,将胡前进撞成重伤,后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众所周知,国家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是根据行业的工作特性综合考虑而制定的,其中法条、规则包括了无数用鲜血甚至是生命换来的经验教训,是实现安全作业的重要基础与保障,如果无视法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将无法保障安全作业和自身免受伤害。针对本案而言,作为专门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警察,更应具备以上基本常识。到达事故现场,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按规定程序操作,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中值勤的交警未遵守上述法律、安全操作规程,而是背离了安全规则,违规操作,酿成了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惨剧发生。
同样在今年3月份,新疆吐鲁番市也发生一起违规操作酿成的重大事故。“3.26”日,吐鲁番市在集中处理销毁烟花爆竹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25人死亡(其中包括7名警察与一名电视台记者),5人下落不明,10台车辆毁坏的重大爆炸事故。在区通报会上,新疆公安厅副厅长赵启明严肃指出:此起重大事故既暴露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忽视安全、违规操作的问题,也暴露出公安机关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从该起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坚决杜绝烟花爆竹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新疆公安厅领导对“3.26”违规操作酿成责任事故的定性无疑是客观公正的。令人反思的是休宁县领导对“3.8”违规操作责任事故的态度与之截然不同。客观而言,“3.8”晚履行公职的交警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地政府居然背离党的实事求是原则,竟大张旗鼓对违规操作身亡的交警进行褒扬,大肆高调宣传,号召全县干群向其“学习”,莫非违规操作有功?难道全县人民要“学习”他违规操作殒命的精神?
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背后,只有一种解释,如此树立典型的目的,是试图借“英雄”之名,扬自己“政绩”罢了。在一些干部眼里,“典型”也是政绩。领导就是培育“典型”和发现“典型”的伯乐,这也是某些领导能力和高超水平的重要体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