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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3533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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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最新评论:
    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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