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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修正)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3435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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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修正)〗的最新评论:
    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

      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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