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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254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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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质检标联〔2009〕383号
      【发布日期】2009-09-14
      【生效日期】2009-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标准项目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促进标准化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设立。

      第三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请国内标准化等领域科学家、专家组成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由相关领域的标准化专家组成,负责相关领域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备选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公室,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异议处理、申报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国家标准项目;

      (二)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三)实施2年以上(含2年)且已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地方标准项目;

      (四)实施2年以上(含2年)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项目;

      (五)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或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2年以上(含2年)的国际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且实施1年以上(含1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由我国主导起草、国际标准组织发布1年以上(含1年)的国际标准项目,也可以纳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获一等奖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25个,三等奖不超过50个。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企业标准项目应当具有发明专利;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第一起草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中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应当与标准文本中一致,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推荐单位包括: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推荐的标准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和授奖等级建议。

      同一申报项目不得通过2个或2个以上单位推荐,同一标准项目已获得其他奖励的,不得申报本奖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包括: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获得专业评审组推荐的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业评审组专家的同意;

      (三)最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获得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拟获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同意;

      (四)公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拟获奖项目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

      第十六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有关评审专家,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自公示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联系处理,项目推荐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对重大问题,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异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项目提出调查、核实报告或协调处理意见的,取消该项目的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异议应当于公示期截止之日起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四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授奖的,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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