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1310 更新时间:2010/1/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201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