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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重庆讯(通讯员 杨秦)2011年4月14日,李某向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去接放学回家的女儿,可是不幸在回家的路上遇交通事故身亡,女儿深受重伤,得知此消息的妻子王某如晴天霹雳,整天以泪洗面。李某的家人认为校方对学生受伤一事应付责任。双方找到开县温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通过调解解决。
调委会通过调查得知,李某是在接女儿回家的路上出的事,已超出了校方管理职责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校不应负责任。
法律无情人有情,患难面前,校方伸出了援助之手。经调解,校方鉴于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成问题,校方愿意资助受伤学生医疗、生活、学习费用共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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