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陈思 冯臣)国家级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副局长郑某,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两位行贿人的贿赂共计10.6万元,今年上半年郑某在得知其中一位行贿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后,为逃避罪责于6月某日主动将该行贿人给予的赃款5万元上交区廉政账户。该笔受贿款从收受到上缴相隔七年,不符合及时、主动上缴贿赂款的规定。11月29日,长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追缴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10.6万元。
2003年11月,大众公司董事长李某与重庆龙辉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一起以重庆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重庆化工园区一期土石方平基工程,该工程甲方为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被告人郑某担任该工程甲方代表,负责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拨款等各个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李某为了让郑某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及以后对其进行照顾,2004年某天李某到约定地点,送给郑某现金50000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长龙公司在重庆化工园区承建多个绿化工程项目,被告人郑某时任重庆化工园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分管该园区的绿化工程建设。长龙公司总经理刘某为了在该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得到郑某的照顾,于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以吃饭、打牌、拜年等名义先后9次送给郑某现金共计56000元。
被告人郑某在得知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受到牵连于2011年6月主动向长寿区纪委亲笔书写了自述材料,交代了收受李某贿赂50000元的事实,并将赃款50000元上交到廉政账户。同月为掩饰其收受刘某贿赂的事实,郑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约见刘某,并在刘某的车上退还刘20000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公司董事长李某于2004年初送给郑某贿赂50000元,郑某将这50000元一部分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一部分存入银行和个人的存款混在一起。直到郑某知道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害怕受到牵连及为掩饰犯罪,才于2011年6月向长寿区纪委交代了收受李某50000元的事实,并退出赃款50000元。郑某对这50000元占有时间长达七年之久。郑某在2010年至2011年之间先后9次收受刘某贿赂共56000元,后因害怕被司法机关查处,才于2011年6月退还刘某20000元贿赂款。其退还赃款的目的是为掩饰犯罪,不具有及时退还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因此,郑某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106000元,其主动上交至廉政帐户的50000元可作为积极退赃的数额。
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6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综上,长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