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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在多部法规制定中受贿,郭京毅被移交反贪部门
作者:综合  文章来源:云南法制报  点击数735  更新时间:2008/9/9 8:41: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郭京毅今年44岁,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进入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2007年3月出任条法司巡视员。

  据悉,8月初,纪检部门接到上级机关转交的郭京毅等人涉案线索。8月13日,纪检部门通过商务部纪检机构约见郭京毅谈话,并出具相关手续将郭京毅双规。在随后的谈话过程中,纪检部门发现郭京毅涉嫌重大犯罪,将其移交北京反贪部门。

  “关于郭京毅双规案,一方面暴露了外资并购审批方面的法规缺失,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有关部委加速出台外资并购相关细则。”9月2日,一位外资并购专职律师表示。

  此前于8月13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正式调查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其原因是在与外资并购项目在审查中行贿有关。

  “这一案件表明,外资并购审查程序与法规不明朗,为郭京毅受贿提供了外部条件。”上述人士指出,该案件将对未来的外资并购项目审查起到警示作用。

  9月3日,记者致电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有关人士在电话中表示,“这是性质很严重的事件,可以想象,未来在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方面要更加透明化,以避免暗箱操作,这是值得警惕的。”

  据了解,郭京毅自2006年以来一直是外资并购项目审批中的“中心人物”。作为条法司巡视员,郭本人多次参与相关外资并购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

  目前,“郭京毅案”处于封锁状态,外界仅获悉该案跟一外资并购项目审批有关。由于去年以来发生多起大型外资并购案,至今无法确认是哪个项目行贿。

  “我是通过媒体报道获悉郭京毅被双规案,震惊之余大家应该反思,类似的案件为什么发生在最关键的主管审批部门?”上海刘军厂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中的关键因素在于两方面,其一,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模糊不清,当事人无法遵循同一套清晰的流程进行透明操作;其二,审批部门分散,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多方介入,权责不明晰。

  记者获悉,多家外资律师事务所都在关注该案的最新进展。美迈斯、路伟、众达等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都表示“非常震惊。”

声 音

警惕法律条文被合谋塞入私货

  近日,知情人士透露,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案件确属受贿,且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如罪行成立,这可能成为新中国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向立法者行贿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信号。此事可以看到:一些外资势力图谋从权力集团内部培植自己的买办势力的野心一直不死,竟然能追根溯源俘虏了立法环节上的相关人!如此用心良苦,触目惊心!在扼腕痛惜的同时,也需要我们思考:外资的逐利本能为什么没被有效地圈在制度的笼子里?理论上,郭京毅起草的法律条文要经过很多环节的审核,如果法律条文中塞进“私货”,要通过层层关卡完全不可能。但不可能的事情成为可能,为什么?

  的确,很多事关经济领域操作实务的法律条文,时刻要面对效率和公平的考验;一项扩大招商引资的政策,可能同时就是一枚杀害民族经济的炸弹。但这并非问题的借口。完美的法律固然不存在,但法律要做到经得起历史检验,利益当事方就需要在立法环节进行多轮合法程序下的博弈。郭京毅能轻而易举塞进昧了良心的私货,说明在这方面其所服务的商务部做得还很不够。而且,这种缺乏博弈的立法模式,应该不只商务部存在。中国现在处在一个大规模经济立法阶段,没经验没基础等问题比较普遍,这些很容易让不法外资与中国贪官合谋在立法上做手脚。郭京毅事件提醒我们,应该对最近十余年各部委参与的经济立法进行一次漏洞大检查。

新闻拓展

郭京毅案另一面  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细则提速

  一位外资律师事务所负责并购咨询的律师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外资并购作出了新的规定,我本人非常关注外资并购审查方面的新情况,上述行贿案将作为反面教材促进有关法规加速出台。”

  诸多动作表明,在业界反思“郭京毅双规案”之际,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将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相关细则提上新的议事日程。

  “关于外资并购审查程序,《反垄断法》已经基本明确,今后将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将由发改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审查联席会议。”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一位副处长表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正紧锣密鼓制定。其中,国务院法制办3月27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环节作出规范。

  据了解,这只是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中的一项,后续相关配套细则正在商讨之中。商务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宇表示:“比较以前颁布的相关外资并购规定,现在出台的标准细化了很多,让外商知道了什么应该申报,很多制度都逐渐理顺了。”

  上述《规定》基本上将稍具规模的外资并购全部纳入商务部的审批范围,而此前,只有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才必须向有关部门报批。

  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项目由商务部反垄断局统一受理并答复,在产业竞争方面反垄断局具有独立行事权;但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外资并购项目,商务部不能单独审查,必须交由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但是,由于“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细则目前并没有出台,与此对应,最为关键的外资并购审查联席会议尚处于襁褓之中。
  
  业界人士指出,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程序目前只明确了一半操作办法,即大家都去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这方面的条文相对比较清楚;而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外资并购项目,其相关联席会议机制尚在制定中。

观 点

以公开博弈祛除立法弊端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受贿,已被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多日。据称,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及修改。

  郭京毅的落马是否与参与制定法规时受贿有关,有待权威部门的结论公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革除封闭式“部门立法”之弊,就存在着法规制定者与腐败相关联的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绝对比例。不仅如此,即使是全国人大保留的立法方面,提出项目、拟订草案等“法律形成胚胎”过程,往往也由行政部门主导完成。这样一来,基于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工作习惯,其立法过程难免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立法应有的广泛征求民意、利益各方反复博弈等内在要求无法全部实现,既造成草案内容封闭性,也导致近年来广受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而在部门利益法制化过程中,实际操作者的个人不法利益也容易“暗度陈仓”。

  因此,扭转封闭性部门立法之弊,必须遵从立法特有规律,使制定法律这项结晶民意的公共决策过程,回归民意机关的旗下,达到立法者保持相对超然、立法过程开放兼容、立法结果公平公正。

  在立法技术上,法律文本的具体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尽,最大限度减少授权立法,避免上位法律“只定原则、大而无当”,致使具体权利义务的实质设定权向下沉积到行政部门手中。同时,在立法方式上,不论立法主导者身在何种机构,既然从事立法,就都必须服从立法特有规律,从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开始,全程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使法案的各利害攸关方能够通过稳定、正常的渠道和平台,得以公开、透明、充分地表达声音和利益关切,并于彼此之间展开正大光明的博弈,使法律这一具有最强公共属性的事物,能够真正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障民利的公共产品。这样,亦有助于避免立法腐败的产生。

  综合 《东方早报》《21世纪经济报道》《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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