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法制报报道 日前,张欣(化名)收到江西省萍乡市中院的裁定书。法院终审维持了其因犯受贿罪获刑7年的判决。
张欣的4次受贿发生在他担任萍乡市安源区郊区原乡党委委员兼青坪村(现称青坪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期间,双重的身份注定了此案审理的困难与特殊,也引起了受贿主体之争。而因土地买卖或合作开发问题受牵连被直接判处受贿罪的村干部在江西还是首例。
□侦查 最多一次受贿5万元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去年9月30日,张欣因涉嫌受贿罪被安源区检察院刑事拘留,12月2日批准逮捕,今年1月9日取保候审。而此时他的身份还是安源区城郊委员会老干部支部书记。
有关张欣涉嫌受贿的指控,集中在1994年至2002年他担任安源区原郊区乡党委委员兼青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
检方的指控材料显示,张欣前后共有4次受贿,其中3次与土地、房屋挂上了钩,总计15万元,而其中最大的一笔为5万元。受贿具体情况如下:
1995年2月,萍乡市卷闸门厂厂长王某如愿买下了先前租赁的青坪村闲置土地,为感谢张欣的关照,王某送给张欣现金5万元,张欣如数收下。
1998年上半年,萍乡市排上建筑公司经理孟某为尽快签订与青坪村联合开发土地的协议书,在和张欣吃饭时送给其现金两万元,张欣如数收下后不久,即与他人一起代表青坪村与孟签订委托开发协议书。1998年上半年,孟某在还未与青坪村签订开发协议时,欲将协议转让给萍乡市新都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周某。周某为顺利接下业务,在一次饭后送给张欣现金3万元,张欣如数收下。
1999年4月,萍乡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较低的价格买下了青坪村老村部土地后,为感谢张欣的关照,安排股东冯某送给张欣现金5万元。
□争议 受贿罪主体是否成立
张欣的双重身份让此案在审理前引发了“主体之争”,法院在审理时也是慎之又慎。
张欣的辩护律师认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张欣虽然身兼安源区原郊区乡党委委员与青坪村党支部书记两职,但到2000年才正式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因此案发时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张欣收受钱财时也没有利用郊区乡党委委员的职务,其经手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的,当时处理决定为村两套班子共同决定,其收受钱财行为不该以受贿罪论处。
据了解,村干部犯罪法律适用困难曾长期困扰基层法官,为此,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公布了《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医生、村干部等群体有受贿行为但却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追究的局面。
□判决 受贿罪成立获刑7年
今年1月6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欣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出,张欣在担任萍乡市安源区原郊区乡党委委员兼青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张欣辩称,因为他经常牺牲双休日为开发商调解矛盾纠纷,所以这等于是给他的劳务补助。
4月13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转让、合作开发、出卖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之意见,法院查明,张欣收受贿赂时任萍乡市安源区原郊区乡党委委员与青坪村党支部书记,属国家工作人员,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归案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认定张欣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释疑 身份交织符合受贿罪主体要求
一审判决后,张欣不服,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张欣作为安源区城郊乡乡党委委员,受委派到青坪管理处任党支部书记,处理该村事务时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审主审法官表示,张欣在1993年担任郊区乡党委委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土地转让、合作开发、出卖中,双重身份不是截然分开,而是交织在一起的,张欣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因此,法院这样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据了解,因土地买卖或合作开发问题牵连被直接判处受贿罪的村干部在江西还是首例。
(刘 星 陈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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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社区干部敛财近千万受审
一个社区干部受贿人民币928.6万元、3.1万美元、20万日元,其中95%以上的贿赂与征地补偿有关。9月4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街道藕塘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刘怀寅涉嫌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刘怀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928.6万元、3.1万美元、20万日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遂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程士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