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
|
|
“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医药商业贿赂进行认定,可以说是在医生的头上悬了一把利剑,今后对医疗从业人员收取贿赂的量刑将有法可依。”一位医药商业企业老总说。
根据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量刑标准仍模糊
“2006年国家对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重点打击,但是由于在法律方面没有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很难把握,往往是按各地的态度加以决定。从结果来看,发现的多但定罪的很少。”上述人士说,“相信此次法律修订后,对医务人员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不过此次并没有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进行认定。”
在2006年医疗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中,已经出现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的广泛争论。
“从法律的角度认定,不论是收受产品销售方的财物,还是收取患者的财物,都应该属于受贿的行为。”上述人士说。
不仅如此,“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的,“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表达,对于具体数额的限定非常模糊。这样一来地方法院很难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因此,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量刑标准。
此外,知名打假医生、“央视07感动中国人物”陈晓兰也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有处方权的医生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院长却不在此范围内。而医院院长涉嫌商业贿赂的机会更多。不仅如此,由于对有处方权的医生进行严格规定,可能会导致医生谨小慎微、动辄得咎。
不过,上海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不认为医院院长会就此能逍遥法外,因为公立医院的院长可因职权按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予以定罪。
“行规”有现实背景
不过也有医生认为医生收受回扣的“行规”是有具体社会背景的,必须综合加以考虑。
一位北京医院的医生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简单地把商业贿赂的罪名扣在医生头上并不合理。“不论是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还是治理医药商业贿赂问题,都需要考虑到这些现象出现的社会背景。如果能够保障医务人员获得合理收入,相信没有多少医生愿意冒着违法的后果收取贿赂。”该医生说。
上述医生以自己的从业经历为例,他已经在岗工作21年,并且还担任中层管理职务,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也仅有4000多元,额外的科室奖金以6000元计算,每个月的工资能够达到1万元。
“目前在北京工作20年以上的医生,不考虑担任管理工作的话,工资的平均水平在3000元左右,加上各类补贴能够达到8000到9000元。但是,其他城市绝对达不到这一水平。”上述医生表示。
陈晓兰也认为:“很多大学刚毕业的医生基本工资在六七百元,加上其他津贴、岗位工资也不高,而开支却很高。”所以,她认为这个司法解释能给医疗市场带来多大的规范作用还有待观察。
上述医生进一步说,目前国家、患者、医生三个群体对于医疗改革未来发展的意愿存在很大差距,出台一个政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