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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龙网报道 开县县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县长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1万元人民币,昨日他在市二中院受审。
据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40万元。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在庭上,徐长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因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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