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项目土地使用权仅为两年半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有两个项目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发生过变更,这两个均位于人民路西段,其中一个是“航宇·天下城”项目,该项目是由驻马店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公司法人为李刚,项目占地85亩。经过调查记者发现,该项目所占地块是2011年12月出让的一宗面积为5.64445公顷的房地产用地,而该宗地的竞得人名为“高峰”,取得价格为5249.3416万元。不仅如此,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显示的规划面积为56444平方米(84.66亩),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但是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仅为33335平方米(50亩),取得方式为出让,最让人奇怪的是,这份2012年4月26日办理的、盖着新蔡县人民政府公章和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土地使用证上,该地块的终止日期竟然是2014年12月30日,土地使用年限不到3年。
对于这个情况,梅局长称说,“航宇·天下城”没有发生过变更,至于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梅局长称,国土部有相关文件,在项目开工期间,先颁发一个临时的土地使用证。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向负责用地与出让工作的常副局长提出过疑问。常副局长称,“航宇·天下城”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不存在问题,当时河南省国土厅下发有文件,主要涉及批后监管问题,为了防止土地闲置,属于临时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国土局解释不了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向负责用地与出让工作的常副局长提出过疑问。对于记者提出的,“航宇·天下城”项目所占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发生过变更的问题,常副局长电话询问了相关负责人。随后常副局长告诉记者,这并不矛盾,“航宇·天下城”项目所占地块确实是“高峰”竞得,按照相关规定,后来竞得人新成立了驻马店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听到这种回答,记者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为何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面积跟出让面积不同,按照相关规定,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分割办理的。对于这个问题,常副局长再次电话询问了相关负责人,证实该项目所占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面积确实是84.66亩,至于为何土地使用证面积与出让合同面积不一样,常副局长称自己解释不了。
当天下午,记者赶到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对“驻马店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构成进行查询时发现,该公司法人名为“李刚”,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均姓李,股份各占50%,与宗地竞得人“高峰”没有任何关系。
华久食品工业园项目由华久集团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占地27.55925公顷(约413.4亩),但经过调查发现,该项目目前所占地块是2012年5月出让给港越集团旗下新蔡港越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宗面积为18.66585公顷的工业用地。
对于华久食品工业园项目所占地块,常副局长称该地块确实是“新蔡港越食品有限公司”竞得,至于为何现在实际使用人变成了新蔡华久食品有限公司,常副局长并没有回答。
商业用地价格仅为周边的六分之一
不仅上述情况,在新蔡县,还存在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问题,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个由江苏伟利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伟利国际广场”项目,该项目位于人民路与工业大道交汇处。2012年4月,江苏伟利投资有限公司以招标出让的方式,在该地块取得了两宗面积均为6.7579公顷的商业用地;而两宗土地的成交价格均为2534.2125万元,而这个价格正是这两宗土地的起始价格,其均价仅合375元/㎡,远远低于市场价。以2011年10月份出让给河南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同样是位于人民西路北段一宗住宿餐饮用地为例,该宗地面积为4.7512公顷,成交价格为8267.088万元,均价合1740元/㎡。两者相距仅有100多米,后者的均价却是前者的4.64倍。同样是位于“伟利国际广场”附近,2012年2月份出让给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宗面积为5.1073公顷的住宅用地,其成交价格高达11797.7552万元,均价合2400元/㎡,这个均价是出让给江苏伟利投资有限公司两宗商业用地的6.16倍,而这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到200米。
不仅仅是商业项目,2011年7月份,新蔡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给新蔡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宗面积为10.0276公顷的的工业用地,该宗地的成交价格为601.6592万元,均价合60元/㎡,这个价格仅为当地最末级工业用地基准价格的60%。而在此之前的2010年,国土部就曾下发过通知,要求土地出让金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基准低价的70%。
局长称地价过低是由集体决策制定
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向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的梅局长提出过疑问,对于“伟利国际广场”项目的问题,梅局长说:“这个事不是你能采访的了的,也不是我能说的了的,这个事如果感觉到低价出让的话,让相关监督部门去查这个事,我说不低,群众说低,我怎么说?你能认定它低吗?这是不一样的,这是建市场,我跟你说,有的商业零地价供地都供,像遂平有的几万块钱就出售,明白了吧?这个事,低不低?我只能说,是经过评估,经过集体决策,通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出让,至于说低不低,这个事我没法回答”。
就同样的问题,记者也曾向常副局长提出过疑问,对于这个问题,常副局长只是说,地价是经过招拍挂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的。而新蔡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的地价问题,两位局长均没有正面回答。
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的正副局长都极力回避一些敏感问题,对于土地价格低于当地基准价的70%,都不做正面回答,商业地价仅为周边地价的1/6,土地出让金差别超亿元,竟然拿出一句“集体决策”就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岂不知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的这几个土地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不是简单的违规,已经涉及到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形了。
对于新蔡县的土地违法违纪问题,本报经继续关注。
记者手记:
记者在新蔡县的采访,感觉到有一种无形的压力,这个压力来自于当地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和管理使用中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严格依法行政的当今,竟然还会出现这些情况,着实让人有些忧心。
记者采访过后,咨询了有关专家和律师,新蔡县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经招拍挂就给企业供地的问题。文中所反映的四个项目分别是商业、商品住房、工业用地,而这些用地是在未经招拍挂的情况下就占地建设的,那么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存在睁只眼闭只眼任其所为?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暗箱操作、商业贿赂等情况?不然,为什么违法建设能顺利进行。说国土局不作为还是有意纵容?如果土地管理部门能真去管理的话,这种情况何以继续发生?
二、招拍挂出让土地少而企业占地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每一宗地的勘测都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的,供地也是如此。那么,为什么出让的少而供出的土地多?仅仅是企业自己多占这么简单的问题吗?有哪家企业在没有暗中允许的情况下敢私自占有国有土地?
三、对违法占地行为不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的问题。对于未经招拍挂就占地建设的情况,新蔡县国土局说进行了查处,但对记者始终不说明查处结果和查处过程,极力回避查处结果。记者在这些问题上专门向公安机关做了了解,国土局并没有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未经招拍挂就占地建设是侵占国有资产行为,这些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按规定,国土局应该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四、商业、住宅项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新蔡县却为商业、住宅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间还是两年半,建设的还是高楼大厦。这明显与土地管理法相违背。国土局领导还能振振有词?
五、土地私下交易问题。记者采访中遇到的商业、住宅用地项目和工业用地两个项目,土地竞得人和实际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也不是同一家企业,国土局竟然说不清楚!如果土地私下交易,改变了土地使用权人,为什么国土局会说不清楚?是不是国土局在私下帮他们过户或者默许他们私下变更?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都必须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不公开的交易势必倒是土地交易税流失,给国家造成损失。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检察院都可以因为涉嫌渎职立案查处了。
六、地价过低是集体决策制定的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要求: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以个人或集体研究的名义干预或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可以立案查处了。
七、是否涉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问题。前面说过,如果没有某些官员的默许,企业是不敢私自侵占国有土地搞建设的。如果是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领导批准企业占地建设的,那就是涉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或者造成土地出让金流失30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检察机关也是可以立案查处的。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