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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里开出“存款单”
作者:刘立民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814  更新时间:2014/1/15 10:14:3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将欠条变成存款单

       华银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这样介绍公司信息:河北华银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核算的股份公司,是一家从事棉花加工、纺织一条龙的企业。目前公司占地120亩,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8000万元。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内部人士表示,华银公司的总资产只不过4000万元。该消息人士称,华银公司在2012年7月底的时候,总负债额就达到了6456万元,在2013年2月底的时候,总计负债额攀升到9190万元。“这两年公司盖起了新的办公大楼、采购了新的设备,这些资金,就来源于吸收的存款。”该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与之前“揽头”对企业作出的判断相类似,对于企业的盈利状况与资产评估,企业官方网站与内部人士的判断也同样出现了偏差。
       1月12日下午13时50分,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位于弓庄村的华银公司。从外面看,公司的办公大楼显得很是气派。走进大门后发现,公司大楼内部装修并未完成,走廊上随处可见装修的工具。“大楼从2009年开始修建,在2012年竣工,现在还在装修。”上述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在华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弓雪勇的办公室,记者并未见到他。记者注意到,办公桌上已经落了一层尘土,一副写有“天道酬勤”的牌匾还没有挂起来,书柜中零星放着几张传单,以及还未粉刷完成的墙壁已经出现脱落现象。
       随后,记者通过旁边办公室的人员接通了弓雪勇的电话,提出了采访要求。弓雪勇称自己在外地出差,稍后会委托他人接受记者的采访。然而在记者等待的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并未见到弓雪勇委托的人,再去隔壁办公室寻找刚才的接待人员,却发现已经门锁人空。
       就在记者离开华银公司的时候,一辆装满棉花的卡车开了进来。
       通过赊购棉花的方法,将欠条变成现金,是华银公司除了直接开办储蓄业务外的另一种吸收存款的方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在收购棉花的市场价格是每斤3.9元,而华银公司以每斤4.5元的价格将棉花从村民处购入,但条件是一年之后才能支付现金。
       “今年华银收了约四百万斤棉花,在2008年收了七百多万斤,是这些年最多的。据我所知,华银收棉花这一项就有八年了。”杨清贵说。
       另一个“揽头”赵庆河却说:“我昨天还去了一趟公司,发现还在大量收购棉花。据我所知,华银公司今年赊购的棉花不止400万斤。”
       “公司加工棉纺织,用的原料都是买的极为便宜的下脚料,不会用收购的棉花。”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在华银公司出具的存款单上,在存款种类一栏,填写的是“籽棉转存中间不准取款”,而月利率一栏写的却是“无息”。
       杨清贵称,收据单上的存款金额是算完利息之后填上去的,也就是一年之后连本带利的钱,所以在月利率一栏填的是“无息”。
       马兰头村村民赵露告诉记者,华银公司在一些村庄有专门雇人收购棉花。在赊购棉花的时间到期之后,这些人会做工作,劝这些赊购棉花款的村民,将这些钱直接存到公司。“如果能存上几万块钱,公司还会请存款人去饭店吃一顿。”赵露说。
       第二疃村的韩静海也是村子里的“揽头”,他称自己现在不给华银公司做中介了。但是在过去,曾经跟华银公司打过六七年的交道,“我当时还领着工资,一个月七百多块钱,替工厂寻找愿意赊购棉花的人。”韩静海笑着对他的妻子说。

       早有前车之鉴

       “揽头”杨清贵告诉记者,以前这个存款单上面的字是“华银纺织有限公司股份单”。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道,之所以用“股份单”这个名,是因为从银行人士处得知,用这个名字在法律上就不算“非法集资”。但存款的村民都不同意,怕自己的钱就此赔了进去。公司无奈之下,只得改成存款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通过我,把钱存到工厂,如果我不能帮你把钱取出,你天天坐我家不走,我也受不了。再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的良心也过意不去。”在询问存钱能否得到保障时,杨清贵这样说。
       马兰头村的赵露告诉记者,在十多年前,华银曾经有过拖欠棉花款不还的情况,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1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曲周县公安局。接受记者采访的杨队长称,“将赊购棉花的钱转成存款”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杨队长称,记者反映的情况还需要核实,如果属实,华银企业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但具体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还需要调查清楚后才能认定。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多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胡献旁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最后有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件早有报道。
       1月1日下午,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召开沈桂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新闻发布会通报。经查,2010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沈桂林以个人名义,用海口泰特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做担保,允诺月利息2%至3%的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2013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沈桂林潜逃香港,后辗转到泰国、柬埔寨、老挝等国家藏匿。2013年12月18日,海南省公安厅将沈桂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交海口市公安局侦查,并进行督办。12月28日,沈桂林被海口警方抓获。据初步统计,涉案受害人有200余人,涉案金额约8亿元。
       在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的约一年时间内,江苏通州人司建华伙同山东人马国山,通过全部由代理公司代垫、代办注册空头公司的方法,先后开设12家分公司,专门用于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涉及被害群众272人,涉案金额共4102.42万元。2014年1月,南通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特大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决定对司建华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马国山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4月22日,湘西特大非法集资系列案中的“新世纪”案由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徐自吉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其非法集资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新世纪”案主犯徐自吉系湘西新世纪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重庆市酉阳县天吉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吉首市政协委员,其非法集资额高达人民币40057.91万元,11357人次涉案。
       在河南安阳的非法集资案中,刘洪飞以自己投资股票能赢利、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隐瞒自己投资股票、期货连年亏损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2005年8月至2011年10月长达6年的时间内,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累计集资金额高达8537万多元。2012年1月,41岁的刘洪飞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2012年1月1日,这起非法集资还引发群体事件。资料显示,安阳有案可查的民间集资行为,最早可以上溯至1993年。
       在韩静海的家里,记者以存钱的理由询问是否知道有工厂可以存钱的事情。韩静海称,在曲周县有三十来家工厂都在搞这种存钱的事情。“把钱存在工厂不保险,万一他们哪天觉得干不下去了,将钱贪污了跑路,你上哪儿要去?”韩静海说完后,建议自己将钱放进他所代理的一家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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