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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澄清的88分钟:光大乌龙指再起波澜,杨剑波诉证监会
作者:马树娟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820  更新时间:2014/2/26 12:43:38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争议对冲操作
       内幕交易还是正常操作

       杨剑波认为,在错单交易发生后,基于市场中性策略,进行对冲操作是一个“正常的、必然的”操作。只不过光大证券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又是上市公司,所以才会引来如此大的关注。
       其实对于光大证券下午的对冲操作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学界和业界争议颇多。
       有“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之称的严义明律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事发当天上午,市场已猜测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出现乌龙,但光大证券董秘对传言进行了否认,在此期间错单交易对股指构成影响的信息其实还属于内幕信息。一直到下午14时22分光大证券才发布公告承认了乌龙指,而此时杨剑波团队作为法定的内幕知情人已经通过对冲交易行为获利,证监会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有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则认为,错单交易发生后,光大证券当天下午的股指期货空单建仓行为“虽然有违规嫌疑,但应当属于企业理性的自救行为”。
       胡俞越认为光大证券错就错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信息披露不及时。而非上市公司则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果一个大型私募基金出现错单行为,那么这个市场大户在发现自己的错单行为之后马上反手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建立空仓是完全合理并完全没有义务进行披露,那是否也属于内幕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表示,我国判例和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都比较落后,从法理上考虑,如果此次乌龙事件出自非上市公司,抑或是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资本大鳄个人,在巨额错单交易出现后,也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披露,把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将光大的对冲行为定性为内幕交易,那是不是以后一旦发生错单,对市场波动有影响,都要进行公告披露?如果这样的话,那整个市场就乱套了。因为在套利交易过程中,在平仓的时候,或者是开仓的时候,就会引起市场一定程度的波动,如果此时要进行公告,市场马上就变了,那他还怎么去做对冲呢?”杨剑波反问道。
       杨剑波此前曾受证监会邀请参与起草中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则。他表示国内市场完全理解市场中性策略并有实务操作经验的人非常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包括一些法律界人士对于案件的讨论。
       2月20日,自诩“落后老土”的杨剑波开通微博,在对一些传言做了澄清之后,开始做起了金融知识的普及工作。“一定程度上,当这些概念为更多人所了解,不再成为小众的精尖知识的时候,那也就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提高了。”

       兜底条款的边界
       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内幕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此案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必须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杨建顺认为,对于证监会是否为合法的行政主体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事实认定有待法庭的调查和确认。从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处罚过程中,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只是光大证券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从这些信息来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从程序上来看是合法的。
       但杨剑波的代理律师李江认为,目前来看案件还是有一定的辩论空间,辩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为“内幕信息”,这是判定杨剑波团队在8月16日下午的对冲行为为内幕交易的关键,而证监会作此判定的法律依据为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均列举了数条属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并设有兜底性条款,法律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进行认定。
       不过,李江认为,证监会在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和认定时,只能将与列举性条款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的“其他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而不能随意地做扩大化的解释和认定。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的内容限定均为“发行人”自身信息和政策性信息。对于证券市场的申购者来讲,因其申购行为产生的错单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没有相关规定。
       杨建顺则对记者表示,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由于内幕信息除了列举的条款外,还有很多复杂的情形,难以在法律上罗列清楚,由此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作出认定,而证监会就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可以根据相关信息是否重大,且具有未公开性来进行认定。这种兜底条款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李江由此认为,尽管法律授权并允许中国证监会认定除上述列举的信息以外的情况是否为内幕信息,但是授权本身不应该成为公民遵守的行为规范,证监会必须通过细化规则的方式,事先告诉市场上的参与者,“否则就是拿明天的规定来约束今天的行为”。
       杨建顺表示,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也给了法律界一个启发:即由于授权笼统,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不可预知性,那就要构建起相应的认定机制,在认定上要有基本的程序和基本的判断标准。这样也有助于提升证监会执法的权威性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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