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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退税案缘何频发
作者:蔡岩红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109  更新时间:2014/5/21 9:53:3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骗税活动呈现新特点

       据税务稽查办案人员介绍,从已查办骗税案件情况看,目前骗税活动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骗税作案团伙化、骗税手段隐蔽化。骗税活动涉及的环节多,骗税分子往往是团伙作案,各环节人员分工明确、单线联系,制造个别生产假象,设置多个环节逐层“洗票”,掩护虚开发票行为,并采取非法手段套取票面真实、内容虚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骗税手法隐蔽。
       涉案地区由沿海向内地延伸。骗税分子的最终出口报关地一般集中在深圳、厦门、宁波等沿海城市,而为虚开发票、“洗票”设置的企业则遍布全国。骗税高发商品多为高退税率的产品。骗税分子用于骗税的商品主要是体积小、价值高、退税率高、运输便利的手机、太阳能晶片等电子产品和市场价格差异大、退税率高的服装、家具等产品。
       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参与骗税,成为骗税的关键环节。深圳等地的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不法分子相勾结,通过买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和出口信息,由不法分子“配单”“配票”,制造出口假象实施骗税。
       此外,骗税活动多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骗税分子往往和走私团伙相勾结,利用一批出口货物出口、走私入境,再循环出口,达到多次骗税的目的。
       骗退税活动,不仅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直接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为了打击出口骗退税活动,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成立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集中时间和力量,查办一批重大骗税案。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2014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出台了《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违法成本。
       制度规定,虚开骗税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36个月内暂停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后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发生2次违法行为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按50%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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