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何以屡打不绝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药品法律体系、强化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方面的力度亦不断加大。
2009年5月15日,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制度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个部门联合建立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
2014年5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调整: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增加商务部为成员单位。
为了重点解决执法办案协作难题,2012年3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即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依然存在的问题是,制售假药的暴利甚至超过贩卖毒品,但是可能受到的惩罚风险与贩卖毒品相比则小得多。制售假药行业内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以深圳跨国制售假药案为例,涉案金额高达1.89亿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十大假药案件(部分案件尚未判刑)中刑罚最高的案件。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表示,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就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为不法之徒疯狂制售假药,大发黑心财的安全底线。
张建成说,刑法修正案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加之实践中又多适用轻刑、缓刑甚至仅适用罚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
针对假药屡打不绝的现象,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邓勇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认为,经营者常以“某糖尿病研究院”“某糖尿病康复中心”等虚构中医药机构的名义,通过正规传播媒介发布广告,骗取了消费者的信任。而这些中医药机构均为虚构的单位,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难度。
此外,经营者还利用了糖尿病患者有病乱投医以及贪图便宜的心理,打着免费赠送昂贵仪器的幌子,对产品及其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给产品披上高科技的外衣。由于经营者在广告中不载明真实厂家名称、地址,仅刊登销售电话,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投诉时,相关行政部门及消费者组织仅凭电话无法查找到被诉单位,难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完善合作式监管模式
记者之前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采访时,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冯瑞霞告诉记者,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
“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冯瑞霞说。
邓勇告诉记者,这就需要建立、健全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罚则,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制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大力度普及假药危害的知识。
随着药学、医学、化学、生物学、制药工程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假药制造的技术更加高明。同时,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以及宣传促销方式的多元化,也使得药品生产、销售者更有可能规避法律,进行假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假劣药品监管的复杂性亦在于此。
宋华琳认为,有必要引入“防患于未然”的诸多举措,强化对药品市场的预防性监管。预防性监管的关键在于,将药品监管的节点前移,做到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突出预防性监管的理念。通过年检、抽查、日常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
他表示,应该通过合作式监管遏制假劣药品事件发生,以分散的、多中心的主体来参与监管过程。要发挥公众在打击假劣药品中的作用,并健全公众对假劣药品事件的举报机制,以合作式监管的模式,来实现药品安全有效的目标。
“药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是监管部门的事情,监管机构、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企业、消费者、传媒等不同角色应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药品安全事业,才能更好地打击假药制售行为。”宋华琳对记者说。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