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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恶意诉讼致企业损失千万,民事纠纷背后或涉刑事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点击数3827  更新时间:2023/11/18 21:34:10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济南:恶意诉讼致企业损失千万

  民事纠纷背后或涉刑事犯罪?

  土地转让半路骤起波折,第三方以名下房产作抵押担保,要求中止转让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申请诉讼保全企业恶意诉讼,需承担协议中止损失上千万元;抵押房产被司法拍卖,执行中途却又冒出第四方执行异议人……案涉房产到底归谁所有?民事纠纷背后当事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发生在济南市市中区的这起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土地转让中途波折突起,企业恶意诉讼被判赔偿损失

  司法材料显示,这起案件可追溯至2005年。是年11月15日,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微山湖集团)与山东某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讯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转让协议》后,发现某讯公司并不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及相关项目,无法在协议期内向微山湖集团提供案涉土地使用权及项目批准书原件,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在济南某台经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台公司)名下。

  同年11月29日,微山湖集团又与济南某台经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台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05年12月28日,微山湖集团代某台公司向国家缴清全部2864258.75元土地出让金后,某台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2月29日,通过某台公司的转让,微山湖集团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12月30日,某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后,2006年底至2007年初,某讯公司(2007年某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某明在案涉土地上违章建房3600余平方米用以出租。至2023年时,张某明以此获利6000余万元。从2007年起,微山湖集团就案涉土地腾空交付问题,与某台公司、某讯公司之间先后发起了多达20余次诉讼。直到2023年2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违建告知书,责令涉事的某台公司限期拆除该地块上的违法建筑。

  2017年6月9日,微山湖集团要开发2144.5平方米土地,拟将整体开发交给一个叫孔某臣。当于微山湖集团与孔某臣签订《定金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2144.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手续整体转让给孔某臣,并拟定于2017年12月1日前签订项目整体转让协议。

  然而就在此时,2017年6月23日,某台公司、某讯公司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由某台经贸中心作为担保人,用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22号综合楼作为担保,申请法院查封微山湖集团准备转让的上述地块的使用权。

  法院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某台公司和某讯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某台公司和某讯公司向中院提起上诉后又撤诉,2019年6月27日,济南中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案件终审。

  这一意外波折,却对微山湖集团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因为根据微山湖集团与孔某臣签订的《定金合同》,微山湖集团如不能如期签订转让协议,应于2018年8月1日按照约定向孔某臣双倍返还定金即1120万元,并且每延迟一天,需以112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向孔某臣支付违约金。而由于上述某台公司和某讯公司的诉讼行为,微山湖集团的土地使用权被法院冻结,致使微山湖集团根本无法履行合同。2020年8月27日,孔某臣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微山湖集团和程平起诉至法院。2020年9月27日,所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微山湖集团和程平赔偿原告孔某臣双倍定金1120万元、利息89.6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后,微山湖集团和程平遂以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某台公司、某讯公司和某台经贸中心起诉至法院。2021年12月4日,判决认为,由于某台公司、某讯公司恶意提起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之诉,法院将微山湖集团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导致微山湖集团与孔某臣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判令某台公司、某讯公司赔偿微山湖集团和程平因此造成的定金损失560万元及以1120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损失。某台经贸中心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22号房产的价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台公司、某讯公司和某台经贸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先后被济南市中院、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司法拍卖又出意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据司法文书:2021年7月15日和2022年6月11日,法院先后查封了某台经贸中心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22号综合楼的四套房产。2023年5月1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

  就在此时,案外人李某却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早在2008年10月22日,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受某银行委托拍卖案涉房产,其已成功竞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并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只是因为过户费用问题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李某请求法院查清产权归属,撤销查封拍卖。

  这位李某就此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经过审理,于2023年7月5日作出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某台经贸中心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名下的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执行异议程序一般遵循外观主义和形式化规则,仅仅依据执行标的财产归属的外观情况来判断。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的认定,应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因此,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

  法院判决与原裁定大相径庭,案涉房产15年前早已易主?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2023年10月13日,市中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出人意料的是,该判决完全推翻了原裁定,认定案涉房产产权归李某所有,判令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并解除查封。法院给出的理由是:2002年8月27 日,某台经贸中心曾以上述案涉房产作为抵押,为山东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济南某银行的一笔35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后因该物业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经法院调解,三方于2007年6月13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以包括上述案涉房产在内的面积为907.83平方米的房产抵偿济南某银行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赔偿金等共计5013948元。2008年6月4日,济南某银行与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08年10月22日,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李某以368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所有权并交纳了购房款。只是由于历史原因,李某至今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证,现房产所有权仍然登记在某台经贸中心名下。正是依据以上事实,法院才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

  对于市中区法院前后完全相反的认定,微山湖集团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市中区法院对李某异议之诉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而李某则涉嫌虚假诉讼,或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代理律师认为,其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等判例,案外人李某即使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也仅是在某银行委托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案涉房产时,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的债权,而非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取得的物权期待权。故李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一审法院仅依据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这一民间拍卖行为,就判令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确定物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而非确定物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由以上规定可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其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对于确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本案中,市中区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只能裁定是否排除法院的司法拍卖,而不能对案涉房产进行确权。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李某虽然与山东佳联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支付了购房款,但该拍卖行为并非法院司法拍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且李某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对诉争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李某要求法院终止对诉争房屋的司法拍卖,于法无据。

  其三,李某本人实际为某台公司员工,如果其于2008年10月22日通过民间竞拍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的事实存在,在本案发生前,其为何从未真正向案涉房产的所有人某台经贸中心和济南市房管部门主张过过户权益?在上述民间拍卖行为发生后的2010年,某台经贸中心曾更换过新的不动产权证。2017年6月23日,某台经贸中心又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为某台公司、某讯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查封微山湖集团准备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无论李某本人,还是案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某台经贸中心,都不认可李某对于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案涉房产所有权一直归某台经贸中心所有。另司法材料显示,李某于2022年与妻子打了一年的离婚官司,如果其确实拥有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为何其妻子在离婚诉讼中从未主张过对该房产的分割权?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李某作为某台公司员工,涉嫌因为不当动机发起虚假诉讼,妄图以并不存在的事实,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如果李某虚假诉讼罪成立,其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

  据悉,微山湖集团目前已准备提起上诉。本案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持续予以关注。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0236504469884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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