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武汉推行新政:土地管理违法要“问责”行政首长
作者:新华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448  更新时间:2008/10/27 9:19: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23日武汉市向外公布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政首长实行“问责”。

  《办法》明确了13个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的行政首长是本区、开发区和风景区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对行政首长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违规签约,承诺边报边建、先建再报、少报多建、“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的行为;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此外,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即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等行为也被纳入了问责范围。

  《办法》指出,问责程序启动后,经确认后如果事实清楚,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据了解,对行政首长追究责任的九种方式分别是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诫勉谈话、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如果行为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