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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农信社多家储户数千万存款离奇消失
作者:辛明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312  更新时间:2009/7/28 13:22: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 辛明)“我的2015万元存款在农信社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坐在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面,在山东泰安做钢材生意的孙建军先生无奈地说,“事情发生快一年了,直到现在仍然没能给我一个说法。”

    据孙先生介绍,2008年8月5日,他发现自己在泰安市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华信用社的账户3天被转走了2350万元,分别是:2008年7月30日,转取1000万元;2008年7月31日,分4次分别转取200万元、 300万、50万、50万元;2008年8月4日,分两次转取350万元和400万元。而这一切都是在孙先生不在场并且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发生的。后经孙先生交涉,风华信用社仅归还了335万元,但是其余存款2015万元至今拒不支付。

    多次催要未果后,孙建军于2008年9月16日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没想到的是,此案审理出现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变化。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依法受理了此案,根据孙先生申请冻结了风华信用社在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749万元。并定于2008年10月30日上午8:50开庭审理此案。但是,10月30日当天,泰安中院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庭后告知案件暂不进行审理。2008年11月17日,泰安中院在没有依法释明具体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仅以“因本案出现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直到今天,此案尚未进行审理。

    据记者了解,和孙先生有相同经历的不止他一人。王先生表示,他的两千多万元存款也被信用社转走,“我的存款同样是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被私自转走。这一年来,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我们的生意受到严重的影响,但是直到现在仍然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

    另一位受害者韩先生的遭遇与前两位不同。据他介绍,风华信用社前主任胡永成(被停职)以信用社的名义向他借钱1910万元,并在欠条上加盖信用社的公章,此笔款项后来也不知去向,直到现在也没有人给他任何官方的答复。

    一提起此事,孙先生就感到非常委屈,“当初信用社主任胡永成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承诺高息。我正是看中和相信了农信社有信用,才把钱存到了该银行。没想到该银行的信用却出现了问题。信用社不应该在我本人不在场,没有经我授权,没有本人密码的情况下转走如此巨额存款。而且我本人也不知道存款转走的去向。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不复杂,作为国家的金融机构,保护储户资金的安全是其法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出现侵害储户的事件后,应该积极地进行处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毫不迟延地支付存款,那本来就是储户的血汗钱。”

    记者在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访了主任李延玲。李主任表示,涉嫌违规操作的风华信用社原主任胡永成已经被停职,正在接受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的调查,“我是在事发之后上任的,对以前发生的事情不是很了解。”

    李主任坦陈,信用社“此前的管理肯定存在漏洞。现在,此案已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对于此事的责任界定,需等调查结果出来,才能给予答复”。

    李主任还表示,此案可能涉及三四户,上千万的金额,“具体的情况,最终只能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定。”

    孙先生多次要求信用社出具当时的取款记录,但是信用社以此案正在调查为由一直拒绝提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此案背后或许存在信用社违规操作的“重大隐情”。

    据涉案受害人介绍,之所以将如此巨额资金存入或者借给风华信用社,是因为风华信用社存在违规“高息揽储”的事实。“案发前,农信社的存款压力很大,原主任胡永成多次请求我们存入大额资金,承诺高息。我们之所以能够相信他,也正是看中了信用社的牌子,才将钱存入信用社。但是,信用社违规,不能让储户买单。我们存入的钱款,信用社应该归还。我认为,这不是胡永成个人行为,信用社应该负全部责任,归还储户存款。”张先生表示。

    胡永成被公安机关调查之后,王先生和韩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不予立案,“法院给的理由是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后审理民事案件——记者注)。等此事调查结果水落石出之后,才能给予答复。”韩先生说。

    “如果信用社认为其对原告的储蓄存款支付了高额利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当事人返还,而不是简单地借其工作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为由拖延解决问题,拒绝兑付原告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孙先生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堂律师认为,“根据基本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在存款活动中,存款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合同即告成立。孙先生款项是交付给信用社的,款项一经存入设在信用社处的账户,双方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至于此后信用社对原告账户中的款项如何处置,或信用社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均不影响原告与信用社之间存款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即使信用社存在高息揽储行为,那也仅仅是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孙先生与信用社之间的存款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应当依法兑付孙先生的存款本金和合法利息。很显然,该案件就是一般的存款纠纷,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该案孙先生以存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现有证据对该案存款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兑付存款做出裁判。”

    记者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法院相关人员没有接受采访。

    一年来,孙先生一直奔波于法院和信用社之间,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得到任何官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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