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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布十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517  更新时间:2008/7/10 21:49:0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一、辽宁省宽甸县苗利等人暴力抗拒矿产资源执法案

    2007年7月,辽宁省宽甸县苗利等人从宽甸县八河川镇杨册子村购买夹面沟滑石矿后,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1月进入矿区非法开采滑石资源。2008年1月17日,宽甸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到现场进行制止,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对非法采矿设备进行暂扣。苗利纠集15个不法分子,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打伤2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1名公安干警和1名司机,砸坏1辆执法车,情节十分恶劣。案发后,丹东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侦破,截至2008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捕归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河南省汝阳县熊胜克滥用职权倒卖矿山案

    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河南省汝阳县原地质矿产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熊胜克,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购买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等3处非法矿山,然后将金川铅锌矿、硐沟铅锌矿倒卖给他人,非法获利900万元。另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2005年10月至2006年6月,熊胜克在清凉寨上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非法所得达86.4万元,社会影响恶劣。2008年3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偷税罪判处熊胜克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对86.4万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邝社春非法采矿案

    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邝社春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南合村非法开采瓷土。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新会分局多次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但邝社春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邝社春非法开采瓷土20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88万元。新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邝社春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没收非法采矿使用的挖掘机1台;赔偿新会区人民政府经济损失688万元。邝社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四、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玉才非法采矿案

    2007年6月至11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陈玉才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在枕头乡范家峪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鉴定,陈玉才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46.26万元。2008年4月,尧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玉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五、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李社平非法采矿案

    2005年7月,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李社平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兴县马田镇明星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永兴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李社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社平拒不停止。经鉴定,李社平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3万元。2006年12月,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社平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郁德军等人非法采矿案

    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郁德军、罗克等2人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南丹县芒场镇大山矿区非法开采铅锌矿资源。南丹县国土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但郁德军、罗克拒不停止。经鉴定,郁德军、罗克等2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1.75万元。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郁德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罗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七、河北省迁西县宋利国非法采矿案

    2003年6月,河北省迁西县宋利国小庙沟铁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被依法整合到福珍全矿业公司小寨采区,原矿井关闭。2007年9月,宋利国擅自在整合后的小寨采区内开采铁矿,被迁西县滦阳镇政府依法予以关停;2007年11月,宋利国再次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经鉴定,宋利国非法开采铁矿石10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31万元。迁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宋利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

    八、云南省会泽县建吉芳等人非法采矿案

    2007年3月以来,建吉芳、杨宝云、建吉元等3人在云南省会泽县大海乡鲁纳箐村无证开采铅锌矿,会泽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多次责令其停止开采,但建吉芳等人拒不停止。2007年6月,会泽县国土资源局对建吉芳等人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鉴定,建吉芳等人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98万元。会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建吉芳、杨宝云、建吉元等3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各3万元。

    九、甘肃省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采矿案

    2006年10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白银公司李家沟铅锌矿矿区范围内铅锌矿资源。经查,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铅锌矿石4907吨,矿产品价值为104.81万元。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对徐明山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04.81万元,并处罚款5.25万元。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北矿业有限公司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案

    2006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南北矿业有限公司取得塔什库尔干县昆西铅锌多金属探矿权后,擅自进行边探边采,非法采出铅锌矿石520吨,价值15.6万元。喀什市国土资源局对此立案查处,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采矿行为,限期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收采出的520吨矿石,并处罚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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