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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从争议到支持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蒲晓磊 点击数:13668 更新时间:2014/1/2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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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知假买假:从争议到支持〗的最新评论:


           这一司法解释等于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的司法结论,就是知假买假者请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感觉到,不是一双眼睛在盯着,而是千万双眼睛在盯着。不是一时受监督,而是时时受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毓莹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蒲晓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个司法解释之后,你以后打假就更有底气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笑着对王海说。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感觉到,不是一双眼睛在盯着,而是千万双眼睛在盯着。不是一时受监督,而是时时受监督。”参与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王毓莹法官插了一句。
           “这一司法解释等于对争议了近20年的知假买假问题给予了一个明确的司法结论,就是知假买假者请求依照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学寅又跟着说了一句。
           “我认为,市场经济必须以消费者为导向,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完成了很大的突破。”职业打假人王海终于找了个回应的空当。
           1月20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知假买假”研讨会》,以上这些专家之间的对话,就是研讨会上专家与打假人士热烈讨论的场景。他们口中说的司法解释,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知假买假受到保护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会上说,主动买假的人也是消费者,而且这种人原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立法宗旨所提倡的人。“消法的初衷之一就是运用物质机制,动员鼓励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主动与假冒商品作斗争。”河山表示。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认为,在消费者行为的认定上,不应进行主观目的上的推定。
           “在供求关系中,不问购买目的,只要是买者就是消费者。”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赞同道。刘春田认为,以公平正义的标准来衡量,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打假,专业打假的行为会对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造成震慑作用,也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知假买假是维护社会利益的行为,是中国法治的重大进步。
           “可以预言,由于惩罚性赔偿力度的加大,将来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加入疑假买假打假甚至知假买假打假的行列。我认为,这些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侵权者的啄木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这样预测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效应。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消费者本位,消费者导向应成为中国改革的方向,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了这一诉求。”现在已经成为打假公司CEO的王海感慨道。

           全国首例胜诉案例

           曾负责1993年消法主要起草工作的著名民法专家河山,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家卖假神气,消费者买假受气”的现象,曾亲自出马买假打假。  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河山先后花费了700元和2200元购买了两幅徐悲鸿的国画,出售两幅画的商行保证国画均为徐悲鸿真迹。为鼓励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河山于1996年5月13日诉诸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河山购买的两幅国画均为非法临摹的仿制品,遂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于1996年8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退还河山购画款2900元,同时赔偿河山2900元;被告赔偿河山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24元,交通费10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该院还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没收两幅非法临摹的仿画。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刘俊海是当时河山诉讼案的代理人。
           刘俊海认为,这起案例的判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该判决摒弃了当时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错误说法,明确认定知假买假者和疑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其次,该判决责令经营者赔偿疑假买假消费者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和交通费等全部实际损失;其三,该判决将假画作为非法牟利工具和手段予以追缴,体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与保护,也预防其他消费者再落陷阱。
           “这是全国首例法院判决疑假买假消费者胜诉的案例,在三个裁判理念方面存在重大创新,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刘俊海这样评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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