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8个月仍被羁押
周口市检察院对宋争光一案撤诉后,宋争光仍被羁押在淮阳县看守所。 据一位办案人员透露,周口市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是,事实、证据有变化。周口市中院接到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后,裁定准许。与此同时,周口市中院还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宋现恒夫妇要求宋争光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2.5万余元的民事诉讼请求。 女儿小玲被害6年,检察机关却撤回起诉。宋现恒夫妇拿到一审裁定后,以“周口市中院不应准许周口市检察院撤诉,被告人宋争光及其父母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河南省高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宋争光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应数罪并罚,依法重判。 接到宋现恒夫妇的上诉请求后,河南省高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周口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但侦查机关认为案件没问题。”这名办案人员透露,周口市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负责该案的负责人曾一同前往淮阳县,准备把卷宗退到公安办案部门,但淮阳县公安局有抵触情绪。 “检察院都撤诉了,为啥还是不放人?”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奔波在公安、检察机关之间寻找说法。 淮阳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坦言,经多次开会研究,都认为应该释放宋争光,但如何放,有不同意见。宋争光的父母一直要求无罪释放,这一要求只能由法院判决。另外,检察机关撤诉后,没有给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 周口市检察院曾对有关媒体表示,宋争光案卷宗已退回淮阳县公安局,检察机关不能给其出示不诉决定,公安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可对此案重新补充侦查。 宋争光的父母说,2013年12月28日晚上,他们接到乡派出所所长的电话通知,让第二天去接孩子。 次日,走出看守所的宋争光拿着取保候审决定书。此时,他已被羁押了6年多。 “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等于案件结束了。”陈天鹏认为,案卷退到公安机关后,只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有新证据,就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没有新证据,就只能撤案。
两个家庭均受煎熬
宋争光一案历时6年多没有结果,两家的恩怨也无法了结。涉案双方当事人家属,一方在为儿子未被释放奔波,另一方则在为女儿的被害到处讨说法。 有村民告诉记者,宋争光与被害人小玲系堂兄妹关系,案发时,他上初中二年级,两家关系还不错,案发后,两家成了仇人,都在向上级反映情况。 在村北头的宋现友家,其堂屋的三间瓦房屋顶塌了两间,在老屋后面,堆着一堆砖头和楼板。邻居说,当时老宋家正准备盖新房,没想到发生了这事,自从家里出了事,他们两口就没再回家住过。 宋争光的母亲辛连英说,案发前,他的丈夫宋现友在外边做装修,一年能挣10来万元,家里的经济条件在村里数一数二。在院门上贴瓷砖的,她家是村里头一家。 宋争光的父母认为儿子不会杀人,并以儿子的腿伤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被公安机关认为“影响了有关部门工作”,检察机关指控宋现友、辛连英夫妇涉嫌寻衅滋事罪。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宋现友和妻子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夫妇二人刑满获释后,两间正房塌掉了,房子里的东西都没了,旁边3间厢房里家具等物品也不知道被什么人偷走了。 而在当年的案发现场,树林边的水沟还在,靠北边的一片田地内,孤零零地隆起一个土堆,那正是小玲的坟墓。 “要真不是宋争光干的,那是谁干的?”小玲的父母宋现恒、李吉平无法接受宋争光被释放的事实,案子被公安局破了,宋争光也被抓了,怎么突然就没罪了?真凶是谁? 小玲的父亲宋现恒说,他们接到法院的裁定书后,曾去过县公安局,希望有关部门对女儿的被害尽快有个说法。 “目前,涉案双方当事人家庭都无法静下心来发展生产,生活也很困难,性格也变得偏执,也是当地有名的上访户,乡里不得不耗费大量的精力来稳定其情绪。如果案件早日有个明确说法,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当地一名干部对记者说。 而陈天鹏认为,在“判之无据又不敢放人”的情况下,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并非对犯罪行为毫无原则地放纵或漏判,相反,却是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须以更为严肃的司法态度,完善证据收集及链条形成,确保真正的罪犯不会成为“疑罪从无”的漏网之鱼。其前提就是司法机关必在有充分法律证据和履行法定程序,才能慎而又慎地圈定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轻易动用国家法律机器破损公民权利。 “‘疑罪从无’作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应完整地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在侦查阶段如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不起诉’;在审理阶段发现疑罪,‘从无’的含义就是‘宣告无罪’。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往往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规避矛盾。”陈天鹏举例说,上级法院往往靠发回重审来解决“疑罪从无”,检察机关往往通过撤诉的方式避免可能出现的无罪判决,而公安机关则通过继续侦查来回避“疑罪从无”带来的挑战。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