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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统一立法,是时候了
作者:陈磊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264  更新时间:2014/4/16 10:24:3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年龄作为享有权利的一个标准,是没有理由的。”4月1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在“平等与非歧视”媒体培训研讨会上演讲时如是表示。

       9年前,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因报考公务员被拒,状告原人事部就业歧视。周伟是杨世建的代理律师。

       该案之后,公务员报考的年龄悄然放宽至40周岁。正在进行的2014年公务员报考季中,报考广东省公务员,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均放宽到40周岁以内。报考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作为最早研究并推动反歧视的学者之一,周伟一直在考虑从制度上解决歧视现实,其中包括推动制定反歧视法。“目前,立法的条件比较成熟。”周伟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零星个案改变了社会观念


       十几年来,周伟代理的反歧视诉讼,除了杨世建起诉原人事部之外,还有8起案件。最早一起案件发生于2002年1月,时年从四川大学法学院毕业的蒋韬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广告招录行员,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韬身高只有1.65米,被排除在报名对象之外。

       蒋韬认为,被告在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含有“身高歧视”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驳回蒋韬的起诉。

       就业歧视问题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歧视是在2003年前后,“周一超事件”是一个起点。

       2003年1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查出了乙肝“小三阳”,尽管笔试成绩合格并且名列前茅,仍然被拒绝。最终,他挥刀砍杀了两名官员后投案。2004年3月,周一超在嘉兴被执行死刑。

       同年,安徽省芜湖县的张先著因认为公务员考试部门存在乙肝歧视而提起诉讼,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其结果以张先著胜诉告终。周伟是该案的代理律师。

       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张先著的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结果发现其乙肝“两对半”中的3项指标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周伟表示,当时他在法庭上讲了一句话,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科学上允许乙肝病菌携带者做炊事员。本案的被告援引了法条,不允许他做公务员,这样的法条还有合理性吗?正当性吗?”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此后,芜湖市人事局提起上诉。2004年5月31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伟统计,2000年年初至2011年年底,法院和仲裁机构判决或仲裁的反歧视案件共有92件,其中,2000年到2007年,每年反歧视案件数量都在6件左右

       “这就是今天禁止一切歧视的源头。没有他们,肯定没有今天。他们改变了我们的社会观念。”周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叶静漪表示,当时,学术界开始大规模关注和研究歧视与反歧视,包括性别、残障、健康、户籍等歧视类型和反歧视制度设计。


       反歧视法规密集出台


       变化随后悄然发生。

       周伟记得,张先著案审结的当年年底,原人事部公务员司时任负责人就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周一超案和张先著案引起了人们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作了专门批示,要求原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2007年5月,《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发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当年发布的《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明确“大三阳”为合格,初检无须查乙肝。两年后,乙肝携带者雷闯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领到全国首张发给乙肝携带者的食品健康证。

       叶静漪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这期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也在起草讨论中,社会各界关注到歧视问题,推动了社会反歧视观念的普及。

       其结果是,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单章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这鼓励了社会公众反歧视的行动。根据周伟的统计,2008年,反歧视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件,达到14件,2009年上升到18件,2011年达到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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