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对于倡导全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意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发自湖北武汉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拉开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的序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媒体见面会上表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在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抓紧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 在4月19日举办的2014年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开幕式上,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介绍,去年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增幅趋缓,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案件是88183件,比2012年上升1.33%;而2012年相对于2011年来说,则上升45%。 谈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点和趋向,金克胜特别提到审判的机制体制创新:“一个是很多法院都在试点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另一个是,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
“三合一”审判试行多年
2012年年底,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时,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定义——是人民法院以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合同等案件为主要审理对象的司法活动,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 据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慧萍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上世纪90年代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从1993年起,部分地方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些案件比较集中的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5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翟全军介绍说,到去年年底,全国已有158个基层法院享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同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由审理吉列飞鹰商标案而萌生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三审合一”(后改称“三合一”)的想法,开创了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源头。 1995年,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的“飞鹰”商标屡遭侵犯,其分别向该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合议庭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知识;二是,三个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相同,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认定,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因此,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始依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此后,我国不少地区法院开始探索知识产权的司法体制改革,试行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 据广东金融学院教授安雪梅介绍,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已有7个高级法院、74个中级法院和80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试点工作。
亟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值得关注的是,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尚未有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立体审判模式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安雪梅指出。 “最高法院知产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庭负责。其中知产庭受理的行政案件大部分是涉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金克胜谈到。 安雪梅认为:“‘三合一’审判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导致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冲突,比如说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与确权纠纷,容易产生知识产权行政复审机构的裁决与法院民事诉讼裁判相矛盾的情形;二是这种审判模式混乱了现行相关法律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三是这种审判模式的改革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四是造成与现行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如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存在明显不同。” 翟全军则认为,现有知识产权审判体制自身的弊端,造成法院内部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定尺度不一。以商业秘密案件为例,与民事审判相比,刑事审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较低。在先刑后民的原则下,会造成同一案件被告人先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而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可能又不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目前的‘三合一’改革大多是由基层法院自下而上发起的,且主要集中于一审环节,相应的二审环节大多仍然是分开审理,改革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部署和系统安排,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秩序的混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詹映描述自己对当前审判改革的担忧。 在今年两会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地解决。这对于倡导全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意义。”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