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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黑客门”损失埋单?
作者:仇飞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913  更新时间:2014/8/20 11:30:0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从P2P网贷平台频繁跑路,到多家P2P企业爆发系统性风险无法偿还本金,监管政策一直未落地的P2P行业从来都不缺乏话题。近日,金海贷等多家P2P平台、论坛成为黑客攻击目标,P2P行业的安全性问题再引关注。

       记者从网贷数据平台网贷中心获悉,截至日前,今年有210多家P2P平台遭到黑客或大或小的攻击与入侵,其中,有20多家平台因此倒闭,30多家平台成交量缩小40%,今年上半年行业交易损失达200亿元。

       P2P平台遭遇“黑客门”,最直接的后果是网站无法正常运营,但对投资者而言,个人信息、资金的安全更令其担忧,一旦噩梦成真,谁来为投资者的损失埋单呢?

       中国互联网金融诚信联盟首席律师肖飒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黑客攻击P2P平台并不意味着其攻击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如果黑客仅仅攻击P2P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不会受到威胁。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而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客户个人信息流失的责任,应由黑客承担侵权责任。

       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12条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黑客袭击的重点在于P2P平台(网站)的漏洞,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认为,如果漏洞属于现阶段科技所不能避免或者虽能避免但是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代价的,则网站免责,但可能基于公平责任而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漏洞是自身过错,则属于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由于P2P平台与客户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P2P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主要来自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肖飒谈道,“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承担侵权责任;就双方约定而言,P2P平台要依据其与客户的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肖飒认为,黑客攻击平台致使客户受到侵害的,首先应当由黑客承担责任;客户在通知平台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平台与黑客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黑客与P2P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明确,但实践中仍有难点存在。“网络黑客的破坏行为,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不易侦破;又由于存在‘损失量’计量困难,及案件‘定性’困难,不易量刑。”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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