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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5年27起“血头案”
作者:汲东野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2115  更新时间:2014/9/3 11:01:5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2012年3月20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两起非法组织卖血案,五位“血头”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CFP供图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至今的近5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媒体公开报道出的立案并侦破的“血头案”至少有27起,这些案件的发生地点,多与“血荒”地相吻合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我国的采血量仍然不能满足临床需求。行政献血指标存在于不少地方——即便是在2009年实施《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后,已经废除了行政献血指标的北京,类似的献血指标同样存在

       有“血牛”坦言,来钱快且钱的数额相对可观,是吸引他们参与血液买卖最主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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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周末记者 汲东野

       近年来屡禁不止的“血头案”,折射出供血市场的部分顽固乱象。

       “血头”是指非法组织人员进行卖血的人。他们一般通过组织、介绍他人卖血,从卖血所得的“营养费”中抽取提成,轻松获利。

       2014年以来月均一例“血头案”

       据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至今的近5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媒体公开报道出的立案并侦破的“血头案”至少有27起。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014年后至今约半年间,就已有8例“血头案”的审理得到媒体的关注,月均1次。目前,舆论对“非法组织卖血”的关注度也似乎呈现上升趋势。

       涉案“血头”大多受教育水平不高,以初中文化水平及以下者居多,且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亦有两个案例中的“血头”为大学文化水平。其中1例,是曾有献血经历的大学生,兼职组织人去献血,每天获得300元报酬,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部分被捕“血头”在庭审时表示,并不清楚组织人卖血是违法行为,法律意识淡薄。

       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在上述27个案件中,仅有1个累犯张某。据报道,张某因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刑后,刚出狱半年便再次因涉嫌此罪名被捕。张某表示,之所以再次当起了血头,是为了“赚钱”。

       事实上,不仅是张某,大多数被捕人员都坦白地承认当“血头”是“为了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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