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轮有关“专车”合法性的论战中,充斥着太多的混乱:
对“专车”存在的多种情形一概而论,忙不迭给执法部门扣上封杀“专车”的帽子;对相关部门正在开展的“专车”调研视而不见,将治理违法行为等同于维护出租车行业的垄断局面、扼杀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片面强调“专车”模式带来灵活便捷,把“去伪存真”、风险监管,让“专车”行驶在合法的区域内抛在一边…… 所谓的“一边倒”舆论应运而生。 然而,尽管我们急切地想要冲破垄断,让市场因为创新而更加充满活力,但仍然不能不是非分明——尤其是在一部分“专车”确实触碰到法律底线,必须对之予以查处的情形下。事实上,只有维护法律的尊严,创新给我们带来的一切利好才更有保障。 我们身处一个鼓励创新的时代,同时,这个时代也前所未有地强调“法治”二字。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并不缺乏创新的勇气与思维,而遵纪守法、尊重规则更应被珍视。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类似“专车”的新事物确实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及时“补白”、明确、完善,同时严格执法,以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消除人们的疑虑。 当然,法治从来不是朝夕之事。有关“专车”的调研还在继续。也许有那么一天,“专车”们能够稳稳当当、规规矩矩地行驶在法治道路上,而不是在法外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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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潘琦
有关“专车”的争议仍在发酵。 有专家表示,主管部门认定部分“专车”非法,并实施抓扣是职务行为,也是依法办事。 也有声音认为,过去的行政规定是在旧的环境下产生的,不能用僵化的思维看待新生事物。 可以确定是——近日,交通运输部已经明确是:表态“禁止私家车接入‘专车’平台参与经营”。
私车转“专车”运营就是非法
北京最初查处一些“专车”的消息被曲解。相关消息称,北京将“专车”定性为“黑车”。甚至有报道表述:“专车”服务被封杀。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新闻发言人梁建伟辟谣称,对于召车软件平台的车辆来自正规租赁公司、司机来自劳务派遣的做法,并没有说其非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关部门站出来辟谣,但网间上来就为所有“专车”喊冤,而不辨是哪种“专车”者仍然不少。舆论“几乎一边倒”。 从目前看,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查的所有“专车”全部为私家车,梁建伟表示,从一年来的调查看,这些车的司机绝大多数应该是私家车主,对于这种非法运营的形式,要坚决打击。 “我们查处车辆非法运营的标准有3个。第一个是国务院发布的查处非法运营车辆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二个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个是北京市租赁汽车行业管理办法。”梁建伟说。 而早在2014年8月,北京市交通委就下发了《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表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严禁把私家车辆或者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 《通知》中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比如,办法明确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应当是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册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因此,在有媒体问到“如果易到用车、滴滴、快的、优步等公司提供的“专车”都是租赁公司的车,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梁建伟表示,租赁公司的车必须为租赁公司所有,而不能是私家车,非租赁公司的车即便是挂靠在租赁公司门下用于出租也不行。 “眼下的互联网“专车”,有的车辆挂靠汽车租赁公司,多数是私家车,这两者都不合法。”梁建伟说。 而据1月8日媒体报道,滴滴专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滴滴专车的模式是软件服务商与正规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服务商仅提供信息服务,不从事出租运营。 对于多次被查扣的“专车”其实为私家车,该负责人说,滴滴专车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如果租赁公司自己采用私家车主滴滴是不好干预的,只能说加强监管和审查。 梁建伟则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租赁车辆必须在经营者名下,无论是私家车还是租赁公司的车,滴滴在登记车辆行驶执照的信息时一眼就能看出。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8月,易到用车相关负责人也曾对上述媒体给予类似回复,即加强审查和管理。但半年多已过,其仍屡屡被查到采用私家车非法运营。 在此次有关“专车”的风波中,还有人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指出,交管局及其执法大队无权处罚司机,有执法权的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查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后发现,针对两种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上述两种行为分别是:“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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