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仍欠薪被重判
在河南高院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刑期一年以上且并处大额罚金的为赵文昌案和文仕建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赵文昌在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承包王公庄文化艺术社区的建筑工程期间,拒不支付何某等十余名工人的工资26.9万余元。经民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其仍不支付工人工资。 民权县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赵文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文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2月至5月,文仕建从工程承包商樊某处承包到孟津县城关镇中央花园小区11号楼木工工程,先后组织唐某等七十余名工人施工。工程建设完工并核算后,樊某于2013年5月3 1日将工程余款全部支付给文仕建。但文仕建拖欠七十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9.4万余元未支付。 孟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文仕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逾期拒不支付且逃匿,至今仍未支付。孟津县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文仕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有悔改表现的从轻处罚
“欠薪数额虽然较大,但案发后有悔改表现,并如数支付拖欠工资数额的被告人,法院还是予以从轻处罚的。”宁陵县法院院长王宏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河南高院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以下4起案件的刑期在一年以下。 洪龙珠在经营宁陵县龙珠运动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67名工人2014年3至5月工资共计13万余元后逃匿。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其仍拒不支付,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洪龙珠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67名工人的工资。2014年12月8日,宁陵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洪龙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6日,王留成承包了汝南县舍屯中学宿舍楼和学生餐厅建筑工程,并组织许某等人施工。工程结束后,王留成领到拨付的工程款而未将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尚拖欠许某等24人12万余元。2014年1月,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留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工资,王留成拒不支付并逃匿。2014年1月29日,王留成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中,王留成亲属代为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汝南县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为王留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支付,依法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留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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