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引入第三方鉴定机制
即便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者通知后,对于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但由于近似商标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有可能发生实际上并不存在近似商标侵权、却因为权利人的通知而下架相关商品的情况。 “这也就是为什么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近似商标侵权投诉却没有及时处理的原因之一:害怕将不存在近似商标侵权情况的商品下架、造成误判,这样对于入驻商家的正常交易而言,也是一种损害。”张韬说。 张韬坦言,这种“误杀”的风险,往往会让电子商务平台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权利人的维权通知,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入驻商家的正当交易:“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所以我们也应当明确,如果发生了误下架的情况,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张韬指出,我国法律对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该司法解释的第7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韬认为,比照这条规定,如果发生误下架商品的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以收到相关权利人的通知为由进行抗辩免责。 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中较为疑难的近似商标侵权等问题。张韬提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在商标近似度的判断上,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或者鉴定机构,对于这些问题给出专业意见,推动第三方鉴定机制的建立、健全。 “电子商务平台发现这种侵犯商标权的疑难问题,也可以考虑与工商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评判标准,从而对个案进行具体评判。”张韬说。 而具体到吴江所遇到的问题,张韬建议,若其向京东商城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并且可以通过申请诉前禁令的方式,禁止涉嫌侵权人的生产和销售。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