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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学界思路:修改通则,制定总则
作者:蒲晓磊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631  更新时间:2015/1/21 16:28:5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制定民法总则是首要任务

       孙宪忠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1986年民法典起草方案就已被提出,但由于体系庞大,人大常委会决定“分步走”,民法通则正是在这样的计划下制定出来。
       孙宪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的功能,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毕竟不是一部总则,只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关于总则的内容较为简略,许多内容仍然欠缺。
       “考虑到民法通则整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条文或失效,或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继续保留该法已经不符合法治精神,建议对该法予以整体修订。”孙宪忠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孙宪忠看来,“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已经成为编纂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孙宪忠向记者列出了这样一组数据:在民法通则全部156个条文中,真正具有行为规范或者裁判规范价值的条文约140多个,而这些条文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已经有新法替代。
       “大的部分条文都被新法所替代,我用了个词是‘掏空’,就是说原来的框架还在,但是其中的内涵已经基本改变。”孙宪忠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考虑到我国民法群体立法已经存在的事实,在修订时,提议按照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将民法通则编制成为民法总则。在民法总则里,要着重规定几个问题,包括民法中基本的制度与原则、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等。”孙宪忠说。
       专家认为,制定民法总则有利于使民法典成为一个整体,使民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司法技术,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
       在民法的渊源上,《建议稿》规定“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欠款所称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为限。”《建议稿》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为法官不能拒绝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渊源基础,而且也尊重了民族精神、民族传统和民族生活。
       王利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制定民法总则最主要的优点在于为自然人、法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确立行为标准,并为法官裁判民事纠纷提供基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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