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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工行千万存款失踪案6年难了
作者:刘立民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389  更新时间:2015/2/4 9:36:2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银行内的“骗存”老手

       根据公安机关的案卷资料,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间,何卫华利用银行营业部主任的身份,使用假公章十余次,拉来存款2900万元并被其转出放高利贷,“月息4分拉进,中间人得一部分,月息6分放出,最后形成风险,反倒亏了1000多万元”。
       扬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何卫华也有被“套”的时候,2008年4月23日,一次福州籍人阮章新存款1200万元,何卫华按照惯例开出承诺函,并转付贴息96万元和中介费154万元。
       第二天晚上,回到福州的老板通过电话查询,发现账户存款少了475万元,当即报警,弄得何卫华手忙脚乱,连忙借款补齐差额。事后,阮章新只退回96万元贴息,将存款悉数转走,何卫华反倒损失了付给中间人的154万元。
       何卫华“盗用”阮章新存款东窗事发后,工行镇江分行及扬中支行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们认为何卫华的行为仅仅是“私自为客户理财”和“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损害了工行的形象,仅给予何卫华撤销营业部主任职务的处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收回何卫华的办公室,更没有追缴所谓的“假业务公章”,为他日后继续“作案”创造了便利条件。
       从何卫华套取存款的手法上来看,单凭他的营业部主任身份孤掌难鸣,每次必须有前台柜员配合,例如在何给福州阮章新的承诺书函上,就有“洪伯章”的签字,但这个签字是否属实?洪参与其中有多深?始终无人调查处理。
       在法院调取的开户申请书第一页第1联(银行留存)中,客户填写栏仅有张菊花签名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均非张菊花笔体,对此,洪伯章承认系他所为,是根据张菊花提供的信息添加的。
       但洪伯章把张菊花的工作单位写成“中金电器”,联系电话写作13805295566(属地镇江),这些与浙江温岭的张菊花毫无关联。
       扬中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显示,扬中市有家“中金电器”公司,其老板吴纪福与何卫华经常发生借贷关系,何卫华在得到张菊花存款的第一时间,就通过网上银行转还吴纪福欠款181万元。
       郑小平认为,客户资料填写不全,就不可能开户、办U盾,而洪伯章假造储户信息,这些信息又与何卫华息息相关,洪伯章帮谁做事不言而喻。
       两年前办案民警李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何卫华涉案数额较大,但前面的都已还清,可不予追究,即使涉嫌犯罪,因为何当时为工行营业部主任,职务犯罪归检察院管辖,公安局不便过问,所以只起诉了伪造公司印章罪,扬中市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何卫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郑小平持有异议:何卫华掌管公章,没有私刻的必要,从工行文件中“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一词说明公章是真实有效的,做一桩“私刻公章”的刑事案,目的是让银行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审

       6年来,张菊花诉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存款纠纷案一波三折。
       2009年9月30日,被告工行以公安机关对何卫华立案侦查为由,向镇江中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导致镇江中院两次发传票通知开庭都未能进行。当年11月17日,该案移送扬中市公安局侦查,随后,镇江中院作结案处理。
       此后,郑小平、张菊花不断上访,要求镇江中院恢复审理。他们认为,张菊花、郑云素存款到银行,银行就要承担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即使何卫华等人构成挪用或诈骗,那也是银行的钱,与储户无关。
       此案得到两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在他们的呼吁下,引起全国大人和最高法院的重视,最高院致函江苏省高院,省高院作为督查案件办理。
       2012年10月11日,张菊花诉扬中工行储蓄存款纠纷案在镇江中院开庭审理,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旁听人员除了工行员工和远道赶来原告亲朋,还有法院请来的几位人大代表。
       “与扬中工行无关,银行没有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这样强调。
       镇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扬中工行没有过错,驳回了原告张菊花的诉讼请求。
       张菊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5月12日,江苏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败诉后,郑小平并未罢休,经过鉴定,发现扬中工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U盾领取人“张菊花”签名系他人模仿,于是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在一二审程序中,对张菊花是否开通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银行是否向其移交了U盾及何卫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存在争议。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请求法院调取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第三联,法院收集了不同证据,对第三联的说法相互矛盾;二审判决对扬中工行办理张菊花开户申请手续是否规范未作出认定;网上银行业务是否张菊花主动申请的疑问未予排除。
       最高院还认为,《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有领取U盾人签名,应为证明张菊花是否领取U盾的直接证据,一二审法院相关全部证据,存在案件事实不充分的问题。
       何卫华被解除劳动关系和被行政开除处分的时间与其签订承诺函和保管单的时间很接近,何伪造公章与张菊花签订合同,显然是利用扬中工行的名义,张菊花对此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确认何卫华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职务行为、该承诺函和保管单建立的是否为张菊花与扬中工行之间民事关系的关键。一段时间内仍允许何卫华在该行拥有办公室,存在造成张菊花认为何为该行工作人员的可能,二审法院认为扬中工行无过错,有失妥当。
       在二审程序中,张菊花申请法院调取涉案存款900万元的资金流向,二审法院未予查明。
       综上,最高院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本案。
       有了最高法院的裁定,郑小平、张菊花松了一口气,他们正在积极准备再审,同时还有担心,怕案子会被踢来踢去,6年追偿,债台高筑,财力、精力都拖不起了。
       关于本案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2015年1月30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扬中市公安局采访。
       “这个案子前期做了一些工作,后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经侦大队大队长黄良保向记者介绍,他们到浙江温岭去了三四次,找不到陈红及其儿子王程,第一次给郑云素、张菊花做完笔录后,就再也不给见面了,调查无法深入细致,很难确定何卫华与郑、张所言孰真孰假。
       黄大队长说,本案有个特点,就是没有受害人,首先银行不承认是受害人,报案称“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而张菊花、郑云素认为何卫华即使构成诈骗,也是骗银行的钱,储户的存款丢失了就应该向银行要,“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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