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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战”税率法定的4天4夜
作者:赵晨熙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695  更新时间:2015/3/18 11:50:1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税率法定”删除引关注

    与周洪宇、赵冬苓等代表相比,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绝对算得上是税法方面的权威专家之一。
    当3月8日晚上从一些人大代表那里了解到立法法草案三审稿中删除了税率法定一事,刘剑文便立刻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3月9日,在学校上课时,刘剑文和学生交流了此事,也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一些同仁进行了探讨,他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结果很一致,那就是税率法定一项不应被删除”。
    “我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权也不可任性’。”刘剑文以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备受争议的两个月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为例称,任何税种的征收都要涉及到税率,如果没有法律对其加以明确,此类短期多次上调税率的事件仍将发生。
    也许正是有了成品油消费税两个月三次上调事件的前车之鉴,三审稿删除税率法定一事也很快在坊间引起震荡。
    在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就有记者“犀利提问”,三审稿中删除“税率法定”是不是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调整税率?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应说:“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个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我们采取了现在草案的表述。”
    但对此,学界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刘剑文就直言,税种的法定并不能代表税收要素的法定,“税种是名,只是税的名称,不能涵盖纳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但这些恰恰是税收法定最核心的元素。”他担心如果立法法不将这些要素由法律确定,行政权力就会任性而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他介绍,税收的基本制度中包括了税种设立、税种的基本要素以及征收管理。其中,税种的设立直接决定了税种的“立与废”;税种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决定了收多少税、对谁收税等问题;而征收管理则是一项程序制度,即规范了纳税时间地点、税务登记、处罚检查等。
    施正文认为,三审稿中删掉了几项税种的基本要素,关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表述并不够完整,在实际操作中易产生漏洞。
    刘剑文推测,三审稿中拿下税率法定,也许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可能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动税率,一旦税率法定,可能会影响对税率作出调整。
    对此,刘剑文指出,税率虽然由中央统一规定,但就地方税而言,中央的规定可设定为浮动税率,即给税率一个范围,并不会影响地方税率的选择。
    采访中刘剑文多次强调,税率法定的明确很有必要,一方面它预示着即使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税率,也必须先经过全国人大决定后再调整,避免今后调整税率的随意性;同时也堵住了今后执行中因规定不清晰而可能出现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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