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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后,命案嫌犯回家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赵红旗 点击数:11574 更新时间:2014/1/15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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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六年后,命案嫌犯回家〗的最新评论: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淮阳
           如果不是2013年12月29日村里突然响起的鞭炮声,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不少村民都似乎淡忘了6年前被抓的“杀人凶手”宋争光。
           “他父母带着他拿着烟在村里走了一圈,说孩子出来了,没事了。”1月13日,一位上了年纪的宋姓村民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村民的指引下,法治周末记者来到了村北头一个凌乱不堪的小院前。一位村民说,这就是宋争光家,他被抓后,父母整天向上反映情况,几乎不在家住,堂屋的三间瓦房屋顶塌了两间。
           “没事为啥抓他?有事为啥放他?”对宋争光的突然归来,一位宋姓村民向法治周末记者说出了心中的疑问。
           2013年12月29日,走出淮阳县看守所的宋争光并非无罪释放,而是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释放证明书显示,释放原因是“期限内未能结案”。
           6年前,16岁的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在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2013年4月28日,周口市检察院正式撤回起诉,但宋争光却没被释放,仍关押在看守所里,直至8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天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这种“案件破不了,诉不了,判不了”的现状,不仅让嫌疑方和被害人亲属难以接受,还给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带来沉重压力。

           少年被控杀害9岁堂妹

           2007年7月14日傍晚,连下多日的大雨渐渐变小了,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不少村民走出家门在村边树上捉蝉蛹(当地人抓“爬猴”)。受访村民说,“爬猴”可当药材,也可食用,有人专门前来收购,村里很多人趁雨小时到村边树林抓“爬猴”。
           当时正值暑假,9岁的小玲(化名)闲着没事,就跟着母亲和哥哥到村西北的树林内抓“爬猴”。随后,母亲带着小玲的哥哥回了家,小玲仍在抓“爬猴”。晚饭后,小玲还未回家,其家人就发动左邻右舍帮助寻找小玲,直到当晚12点仍没找到,遂报警。
           第二天一早,一陈姓村民下地干活时,在棉花地东头的树林里发现一只红色塑料鞋。经小玲家人确认,正是孩子的凉鞋,村民们随后找到了小玲的尸体。
           经法医检验,小玲面部等身体多部位出现淤血肿胀及擦伤,会阴部有淤血、水肿和撕裂伤。淮阳县公安局认定,小玲系被他人扼颈致昏后,移入水沟,溺水而亡。
           淮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周围走访时,一名曾在现场附近捉“爬猴”的女村民称,曾看到同村村民宋争光在事发的树林出现过。
           相关资料显示,2007年7月16日下午,16岁的宋争光被公安机关带到相邻的郸城县做心理测试。测试人员以小玲被害前后所穿雨衣的位置为目标问题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反映,被测人员在撒谎。
           次日,宋争光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对杀害小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周口市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7月14日下午5时,宋争光见小玲一人在树林中捉“爬猴”,顿生歹意,遂将其掐昏猥亵,并将其移入西边水沟内,致其死亡。随后,宋争光将小玲所带物品藏匿后逃离现场。
           周口市中院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宋争光说,自己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民警把他的左腿打断了。其辩护人则表示,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为合法证据来使用。
           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宋争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7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审理此案。直到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审理该案后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宋争光仍不服此判决,再次提出上诉。2012年11月6日,河南省高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4月28日,周口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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