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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高原 点击数:12803 更新时间:2014/3/1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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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要破除制度惯性
税收法定的核心在于“法”,而此处的“法”仅指狭义的法律,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
刘剑文认为:改革的阻力是制度的惯性,以前是由行政机关来制定税收条例,比如财政部和税收总局,这是一种惯有的思维,改变这种制度惯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他介绍:全国人大收回授权,分为直接收回和间接收回两种。
“比如废止1984年对国务院的授权,就属于直接收回授权。”刘剑文说。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1984年对国务院的授权。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部分人士将此视为1985年授权立法仍在延续的证据。
刘剑文表示:鉴于当时的局限性,以及要理顺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可以说2000年的立法法是回避了这一问题,如果直接提出收回授权,当年的立法法的通过恐怕会有困难。
“还有一种是间接收回授权,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把现有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这就需要相对比较长的时间。”
刘剑文同时指出废止授权的注意事宜:首先,即便废止了1985年的授权,也不意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终止了。
“我们需要承认已有的、在实践中仍起作用的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直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新法律来替代为止,否则会出现税法实施的空档。”
同时需注意,新法律出台之前,按照1985年授权决定制定的税种中,如果有一些法规条例落后于形势、需要修改的,国务院有权力修改,但修改中需以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原则;如果要开征新税种,如环境税和遗产税等,则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若觉得条件不成熟,也可授权国务院。
其次,即便废止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可以继续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方面的暂行条例,先行先试。只不过按立法法规定,授权应是个别的、具体的,而非整体性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崔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税收授权的模式不可能一下子撤销,这样会使得现行以条例形式规定的税种丧失了征税依据。”
“因此落实税收法定,应该循序渐进,尽快建立时间表,新设立的税种可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并在一定时间内对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进行整合分析,并将其上升为法律。”崔军说。
他认为:税收法定没有错,但一定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中国现在还没有一整套相对完善清晰的税收法律体系,因此对于有些税种短时间内难以出台相关法律,也依然可以考虑先通过条例加以规定,税收法定也应该要灵活考虑。
“税收法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关键是要从纸面上落实到时间上。”刘剑文说。
(本报记者陈磊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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