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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行政复议
省政府不予受理
法治周末记者从李志良提供的资料中了解到,隆尧镇政府2012年2月7日给雷京国等上访村民答复:2010年3月,县国土局根据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征用东河村村西土地99.3766亩,其中交通局根据2010年县发改局《关于隆尧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占用该地块西南角14.85亩,这14.85亩土地共涉及东河村16户村民,经大多数被占地户同意,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规定该地块采取一次征用、分期补偿的方式。
对上述答复意见,上访村民不服,认为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根本没有经过村民同意,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是租地协议,政府在耕地上搞永久性建筑,是违法的。
2012年3月26日,县政府经过复查,答复上访村民:2009年4月,县政府拟征收东河村集体土地127亩,4月27日县国土局与东河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省政府于次年2月作出《关于隆尧县2009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以下称48号文)。依此批复,县国土局先后在东河村张贴了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公告。2008年4月,县政府批复同意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同年8月,邢台市发改委批复工程初步设计;2010年5月,县发改局批复项目投资计划;同年7月,县政府批复划拨建设用地方案。
李志良对记者说,他们村民仔细研究了上述两个答复意见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很大:一是关于《征地协议》。镇政府答复是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的,而县政府答复是村委会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到底村委会跟谁签订的?目前镇政府和县国土局包括村委会连《征地协议》都不给村民看;二是省政府的批文是2010年2月作出的,县政府答复在2009年4月27日村委会就与县国土局签订了《征地协议》,2010年7月县政府才批复划拨用地,事实上早在2010年5月18日耕地就被挖地槽,这明显是未批先占;三是县交通局新建交通综合楼,经过了邢台市发改委批准,而按规定应该是邢台市政府或河北省政府批准,因此,应该不算得到合法审批。
李志良对记者说,他们22户村民中的18户村民,还针对省政府作出的48号文,在2010年6月24日就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其作出的48号文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省政府以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法治周末记者在河北省政府2010年7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了解到,省政府认为,经审查,隆尧县政府2010年2月26日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自2010年3月7日公告期届满就应认定村民们知道了省政府的征地行为。因此,村民们2010年6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李志良、雷京国等多位村民向记者证实说,事实上,隆尧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张贴的时间是2010年5月22日,并且那天一同张贴了4张公告,上面填写的时间都不一样,有2月的,有3月的,有4月的,还有5月的。《征收土地公告》上面填写的时间是2010年2月26日,张贴时都已经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
记者看到,东河村党支部书记董群华和支部委员李宽平2010年7月7日出具的《证明》显示,2010年2月26日,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李晓冉、郝现旗和包村干部李士平到村里张贴征地公告,是他们二人接待的,把征地公告张贴在了村公开栏里。
李晓冉、郝现旗、李士平也都分别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是2010年2月26日张贴的征地公告。
李志良对记者说,这些人说的都是假话,出具的是伪证。
记者在隆尧县期间没有联系上董群华、李士平,至发稿时也没有等到隆尧县国土局的回复,但在东河村记者找到了李宽平。
李宽平对记者说,有张贴公告那回事,他记得当时一共张贴了好几张,具体几张记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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