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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部:入罪标准或偏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属于刑法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该追诉。
而朱永德认为,这个“500部入罪”标准,也给网络视频维权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他曾经算过一笔账,以一部影片有1000万元投资额、一个摄制组有100人为单位计算,500部影片就是50亿元投资、5万人的劳动。
“5万人的劳动、50亿元的投资,这是两个多么庞大的数字!在现实中,小偷偷了2000元就可以入罪,但为什么盗版500部影片才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对盗版的震慑作用就显得太小了。”朱永德表示。
刘鑫也认为,依据“500部入罪”标准,现在很少有某个权利人能够单独一下子提供出这么多的侵权作品证据,而且严格来讲,侵权者只要保证侵权不超过500部,即使499部侵权都将是安全的,标准的震慑力度原本就微弱,又能如此“巧妙”地规避,而且在现实中这种规避方式也早已存在。刘鑫认为,这必须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
“影视作品要500部还好,电视剧就更离谱了,如果也按照部来计算,现在每部电视剧都大概有30到50集的数量,500部电视剧将会是多大的一个数字!”朱永德不禁感叹道。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处处长邱志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认为该入罪门槛并不高,但问题在于如何确认视频作品的‘部’。”
邱志英认为,电视剧的数量是以“部”为单位还是以“集”为单位计算?漫画作品数量是以“部”、“卷”还是“话”为单位计算……这些问题都亟需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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