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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或受连环诉讼干扰
海南省侨办国内处处长陈康乐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海南省侨办对滨海公园征收补偿案一直跟踪、协调督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也在调研此案,这个案子还牵扯到其他一些方面。比如,滨海公园合作方也在起诉滨海公司。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滨海公司除了被卷入万丰公司和海口市园林局之间的代位权纠纷外(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2月13日报道),还屡次被滨海公园建设时的合作方——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吴波推上被告席。
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曾是海口市园林局下属的企业法人,已于1997年7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波“进攻”发起在2011年10月16日。
当天,吴波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交了两份起诉状(分别为278号案和279号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类似的诉求将娱乐公司和滨海公司作为两被告共同起诉。
娱乐公司,全称“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为冯九(冯锦光之父)和冯锦光,是1988年滨海公园兴建之初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1996年,冯锦光退出娱乐公司,滨海公园中的公园用地管理权转让给冯锦光设立的滨海公司享有。
在278号案中,吴波诉称:1996年与娱乐公司签订《滨海公园两翼长廊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长廊合同》),工程总造价148万元。从1997年2月将工程交付给娱乐公司使用后,娱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
在279号案中,吴波在起诉状中提到,1995年6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与娱乐公司签订了4份工程建设合同(包括《长廊合同》),总造价近199万元。原告于1996年完成长廊项目时,娱乐公司尚欠150万元未付。
接着,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278号案作出“按原告吴波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
2012年3月,吴波以与278号案相同的诉求将娱乐公司作为单独被告又诉至龙华区法院(121号案)。
随后,法院以案件关联为由(279号与121号关联),作出对279号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
2012年10月,龙华区法院对121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吴波的诉讼请求。
目前,279号案已经恢复审理。
滨海公司在279案中的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耀认为,吴波在本案中没有诉权。
“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吴波和两个被告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参加诉讼》复函的规定,海口市园林服务部也并未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李万耀指出。
冯锦光提到,工程建设合同均是吴波和娱乐公司签订的,本就和滨海公司没有关系。吴波将滨海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讼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盯上征收补偿款了”。
滨海公园项目补偿纠纷进展如何,《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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