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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商平台遇上近似商标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李含 点击数:11763 更新时间:2015/1/2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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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当电商平台遇上近似商标〗的最新评论:

           近似商标侵权情况复杂

           “Manstory”与“men\\\'s story”,仅仅在个别字符上存在差异的两个标识,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表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构成侵权的。
           “而对于销售商而言,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邓宏光说。
           由于“Manstory”也曾申请过商标注册,虽然最终被驳回申请,但对于其被驳回前的这段时间,“Manstory”男袜的销售,是否就是正当的?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与销售者是否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是否被批准,都没有关系:“只要销售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一致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不过张延来也提醒,例如上述‘Manstory’与‘men\\\'s story’之间是否近似从而构成侵权,要看具体二者的实际文字样式而定。
           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某个标识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期,可能并不知道该标识是否存在对其他已注册商标侵权的情况;但在该标识使用前,使用人应当检索,是否存在与同种类商品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如果没有进行这样的检索就盲目使用,就存在侵权风险,并不能以使用者不知道侵犯他人商标权为由来免责。”张韬说。
           另外,张韬认为,吴江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在法律实务上,还存在着非常复杂的情况需要考虑。
           “由于‘Manstory’申请商标被驳回了,如果该驳回理由是因为与‘men\\\'s story’近似,那么‘Manstory’的侵权就非常容易认定;如果驳回‘Manstory’商标申请的理由并不是因为与‘men\\\'s story’近似,那么‘Manstory’的侵权风险就会小很多。”张韬表示。
           “还有一点需要考虑的情形是,‘Manstory’标识虽然未能申请商标,但是否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况?”张韬说,“如果‘Manstory’标识在‘men\\\'s story’注册成商标之前,已经投入使用、并在一定区域内有了一定影响力,那么即便‘men\\\'s story’注册成商标,‘Manstory’标识还是可以在原先的范围内使用、但使用范围不能扩大,‘men\\\'s story’商标的所有人并不能对此主张权利,只能要求‘Manstory’在使用时增加区别标识,从而让消费者可以区分二者。”

           电商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开展的主要形式,还是以商家入驻平台为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中小型企业、中小型商家、地方性代理和经销商数量非常多,品牌企业自建销售渠道和经销商的能力不足、管控不够成熟,所以就会出现很多网店,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易观智库分析师王小星表示。
           对于自家平台上的入驻商家售卖这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风险的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如何处理?
           邓宏光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能苛求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店家售卖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把关:“像这种相关商品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往往十分专业,不可能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在事前对所有商品进行审查。”
           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商家,主要是对其是否具有相关的经营资质、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很难对其所售卖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应的商标权进行管控。
           “且不说事先对于平台上所有商品审查其商标权几乎不可行,哪怕是发生吴江遇到的这种近似商标权纠纷的情况,电子商务平台如何进行认定,都有着不小的难度。”张韬说,“对于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往往是一个度的问题,就算是不同法院、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结果都有可能不一样。因此在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上,还是应当以司法判决为最终判断依据。”
           然而,张韬也表示,虽然电子商务平台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上存在难度,但一旦商标权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出通知,主张有入驻商家售卖侵权商品、并提供了相关的权利证明,电子商务平台依然应当有所作为。
           张韬指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这里的必要措施,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避风港原则’;否则,电子商务平台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具体责任的认定,则需根据案情判断。”张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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