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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被指越位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马树娟 点击数:11311 更新时间:2015/4/3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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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阿里健康被指越位〗的最新评论:

    公平竞争原则的考量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在入股中信21CN后,阿里健康自然承接了中信21CN原有的建设和运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的业务。随着我国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药品监管平台汇集的海量数据将成一个不可多得的富矿,阿里健康此举被业界视之为抢到了“香饽饽”。

    北京鼎臣医药咨询负责人史立臣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2006年,中信21CN着手建立药品监管平台时,药企、连锁药店之所以没有出现反对的声音,就在于其并不从事医药行业,可以将其视作一个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第三方,而阿里的入股,则让电子监管平台建设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阿里旗下天猫电商平台就推出了天猫医药馆,为药企、连锁药店提供信息展示和平台营销服务,目前已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第三方医药电商平台。2014年年底阿里健康还推出APP,通过与药店对接,为消费者提供药品价格查询等多种服务;今年3月,又接入了新浪爱问医生服务。其在健康医疗领域的布局明显加快。

    对于外界的质疑,阿里健康也有些“委屈”。阿里健康在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回复中称,“天猫医药馆是个分类齐全、专业精细的医药购物平台,做基础建设和平台服务是阿里巴巴的一贯模式,阿里健康也会延续阿里的模式,只建生态、做平台”。

    那么阿里系在医疗领域的业务布局,是否同现有的药企、药品批零企业存在竞争关系,阿里健康同时建设和运营电子药品监管平台,是否会对这些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教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平竞争原则”的核心在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要在“同一市场条件下”进行相关市场运作,所以考量阿里的行为是否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其要点就在于由阿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的行为,是否会让其相对于其他药品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

    邓勇认为,事实上,目前阿里并没有参与到药品市场的竞争当中去,而只是利用数据优势进行相关的营利活动,因而很难谈其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如今业界对其行为的担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对未来的推测,而不具有现实的说服力。

    邓勇认为,业界担心阿里承担平台建设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无非是认为在其掌握了大量数据的前提下,会造成竞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增强其竞争优势,然而这个“前提”是否存在值得思考。

    “阿里健康作为平台建设者,是否一定意味着其可以将大量数据作为营利资本使用,这一方面是一个技术问题,倘若在技术上可以避免这种风险,那么这个前提就不存在;同时,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的监管下,阿里没有机会继续进行相关的违法营利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前提’依然不存在。”邓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光耀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阿里旗下的天猫医药馆是作为平台存在的,其同从事具体药品销售的企业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不过许光耀认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药品监管数据在向社会开放时,应当通过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确保其它市场竞争主体获得和阿里健康同等开放程度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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