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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是什么?
一审判决出来后,即刻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的热议。
刘俊丽称,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应在于李海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元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其提出巨额赔偿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而对此,刘俊丽表示,“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社会容忍的程度”是什么标准,她查了很多资料,没有找到相关解释。
刘俊丽认为,李海峰自购买今麦郎公司的方便面之日起,即拥有了因方便面的质量问题向生产厂家投诉、索赔的权利,同时也拥有向媒体公开质量问题的社会监督权利。李海峰基于醋包中有“异物”“汞含量超标”“食用后腹痛腹泻”的事实基础向今麦郎投诉、索赔,属于“事出有因”。
河山会长表示,醋包如果不该含有汞而含有了汞,索赔450万元未尝不可,“他算是发现了一个重大的缺陷”,但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按照汞超标的比例计算,索赔450万元就是要高了,但“不管其索要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购假索赔的消费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在当事人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依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还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这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刘俊丽认为,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是我国法律允许的消费维权途径,并不属于敲诈。另外,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很常见,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这并不属于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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