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讯(通讯员 余杨)在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警方根据血液喷溅形态、骨骼破裂形状、假人等等来模拟现场,使用测谎仪检测嫌疑人有无相关的犯罪心理痕迹等,过程紧张、刺激、令人血脉贲张。
2月7日凌晨1时许,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326国道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鸭溪镇村民邓某被车辆碾压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警方到场后发现,邓某被碾压致头颅爆裂,脑组织喷溅一地,有被二次碾压的痕迹;现场没有任何车辆遗留物;没有目击者见到事故经过;事发时正下雨,路面相关痕迹被冲刷严重;现场东侧570米处的监控只记录单向车辆,现场西侧430米处的民用视频模糊不清,只能辨认过往车型。
播州区公安局立即成立交警牵头,刑侦、图侦、技术、特警等部门参与的专案组展开调查,通过监控拍摄到的画面、死者的形态等将嫌疑范围缩小到4辆车。
在对这4辆车的驾驶人逐一询问中,驾驶人赵某(女)承认驾驶辽09-960**农用车(伪造号牌)在贩运蔬菜时经过案发地点碾压“垃圾袋”(实为邓某尸体)的事实。经进一步研判,警方锁定谭某驾驶的闽07-310**号变形拖拉机(系伪造变型拖拉机号牌,重载)具有重大嫌疑。调查发现,案发时谭某所驾车辆的底盘干净得“异常”,于是,警方对谭某的车辆、住处(有洗车设备)提取检材进行了检验鉴定,却并未检出死者DNA。在仔细、反复研究后,专案组对现场再次复勘,利用跟人类头骨硬度极为相近的某种动物头骨、假人、同等载重的同一车型进行现场重建,经充分论证,证实死者在特殊的体位被车辆后外轮碾压时,死者脑浆等人体组织有可能不喷溅到车体上,加上下雨及谭某家中有洗车设备,未检出死者DNA并不能排除谭某涉案嫌疑。
警方从死者外衣肩部提取到一枚巴掌大小的模糊的轮胎压印,结合死者尸检,确定是肇事车所留,经过司法鉴定及现场实验,确定了肇事车辆类型、行驶方向及轮胎宽度都与谭某所驾车辆吻合。
对此,谭某斩钉截铁的说“就算轮胎印和我的车一样又如何,一样的轮胎多了去了。有证据你们就抓我!”根据多名证人陈述及民警基于视频对过往车辆到达中心现场的时间计算,闽07-310**号车到达中心现场时应当发现已死亡或者活着的邓某。然而,谭某却一口咬定经过事发路段时未发现任何情况,“我没有撞到任何人,什么都没看见。”于是,专案组用测谎仪对谭某进行测试,在“是否碾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撒谎”等关键问题上,谭某反应异常。
“令我们头疼的是,即便有间接证据表明谭某当时所驾车辆就是肇事车辆,但由于缺乏影像、DNA这类直接证据,并不能证明“2·07”逃逸案件的事实。”专案组成员之一、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林刚说。
缺乏直接证据,嫌疑人又拒不交代事实,一时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鉴于对谭某的讯问一直没有进展,专案组转而对嫌疑人进行外围调查以寻求突破口。在相同气候条件下,警方让证人和嫌疑人驾驶与嫌疑车类似的车型,用与死者身高相似的“模特”着黑衣,模拟站、躺、蹲三种情形,让嫌疑人辨认是否能发现行人。经实验,嫌疑人对三种体位的行人都能够发现。
与此同时,通过调查得知,谭某经济压力大,性格暴戾、偏执、心思缜密,在事故发生后曾了解过相关法律问题;从报警录音、路过现场出租车行驶记录仪、现场两侧视频、证人证言确定了肇事时间,逐一排除与326国道搭接小路、临近住户院坝车辆的嫌疑,确定了肇事车事发前在326国道运行;经过司法鉴定及现场实验,确定了肇事车辆类型、行驶方向及轮胎宽度.
林刚说,“以上证据任何一类或几类都不能够单独证明“2·07”逃逸事故的事实,但是多个间接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得出谭某驾驶的闽07-310**号车就是“2·07”逃逸事故唯一肇事车的结论。”
50多天来,办案民警们日夜奋战,案子不破誓不罢休,形成多达5本数十厘米厚的卷宗材料、9张视听资料光盘。
3月24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播州区交警大队向当事各方公示证据并下达了责任认定书:认定谭某因逃逸在第一次死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醉酒的行人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碾压尸体造成第二次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
在严谨的证据面前,谭某及其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并认为责任认定“公平、公正”。
3月30日,播州区检察院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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