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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兴举报人受报复4种情形可获救助
作者:刘太金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点击数892  更新时间:2008/7/4 9:44: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举报人受报复4种情形可获救助
    德兴出台《办法》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
 本报讯 姚晨奕、记者刘太金报道:7月3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德兴市委、市政府近日制定了《德兴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制度,并已全面启动实施。

  《办法》明确,救助范围明确了4种情形:一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的;二是在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定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三是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四是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如被救助案件当事人系精神病人、重危病人、残疾人、在校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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