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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6次收受煤矿矿主3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通讯员 郝伟)近日,繁峙县人民法院对静乐县原安监局局长李东青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东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东青在担任静乐县安监局局长及2009年起兼任静乐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发放煤炭资源补偿款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6次分别收受静乐县前文明煤矿矿主武向东等6人给予的现金款额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2011年7月20日,本报特稿《静乐安监“牛局长”落马背后》进行报道)。
法院审理认为,李东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东青认罪态度良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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