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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人大代表被指与人合谋,吞他人千万资产
文章来源:法新网 法讯网作者:李为民 点击数:1776 更新时间:2011/11/3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李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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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邵阳人大代表被指与人合谋,吞他人千万资产〗的最新评论:

     

     

    湖南邵阳人大代表被指与人合谋 吞他人千万资产

    张寿庚屡诉屡败

    伍玥霖在2004年花260万巨款整体收购当时市值182万元的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而竞争对手——邵阳市人大代表张寿庚因竞卖不成功,两次向法院起诉,屡诉屡败。

    6年后,他又诉至省高院,省高院指定永州市中院审理此案。但判决结果与前几次相反。湖南资深媒体律师胡甲初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经过7年的时间,早已超过法定1年的诉讼时效时间。

    双方竞标,败者张寿庚未提异议 2004年4月8日,邵阳市医药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代表市政府公开竞价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当时,这个企业的净资产仅有182万元。伍玥霖联合郭小玲以260万元竞买成功,并当场签订了收购协议书。

    参加竞价的有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另外一位竞买人张寿庚——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的报价是251万元。邵阳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员始终在现场监督竞价工作,并出具了公证意见书,张寿庚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政府认定竞价合法有效,张寿庚屡诉屡败 伍玥霖和郭小玲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竞价规则,交清了所有收购资金。

    “但不久后,张寿庚凭借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并联合邵阳市部分人大代表,以‘代表七百万邵阳人民’的名义,多次向邵阳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施加压力,导致企业改制工作无法最后完成。”伍玥霖说。

    为此,行管办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行管办、市司法局、市公证处等政府部门邀请省内外一些法学专家对此次竞价活动进行专题论证。

    “结果,市政府和有关专家都一致认为,这次竞价合法有效。”伍玥霖说,“其后,张寿庚在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仍然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他两次败诉了。”

    事情态势急转直下:永州中院判决伍玥霖败诉 2010年6月,张寿庚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指定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伍玥霖与郭小玲的收购行为无效。

    “张寿庚欺骗省人大内司委与2011年10月8日指令省高院将千万资产直接判给张本人,2011年10月26日,湖南省高院付海燕法官组织我、行管办、张寿庚调解,并放言:只能答应张寿庚的调解方案,如果不接受就以七年半前251万元的低价将现值千万并已过户至我名下的化工供销公司资产直接判给张寿庚。”伍玥霖说。

    律师质疑永州中院判决结果: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湖南资深媒体律师胡甲初认为,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提起本诉讼的主体资格。邵阳乳胶公司不是行管办与郭小玲、伍玥霖《整体收购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全部资产协议书》(以下简称整体收购协议)的任何一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行管办或郭小玲、伍玥霖才是本协议条款所约定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本协议未曾给任何第三方附加义务,也未设定权利,因此,邵阳乳胶公司无权对《整体收购协议》的任何条款履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胡甲初认为,两个确认诉讼和一个缔约过失损失赔偿诉讼一块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是错误的。两个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整体收购协议》是行管办与郭小玲、伍玥霖就化工供销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整体转让、收购等事宜进行约定的一个合同行为,双方如有履约争议,则协议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起诉讼。而〈〈转让协议〉〉只有一方恶意欺诈,使另一方明显受损,受损方在法定1年期间内可提出撤销之诉、确认无效之诉。邵阳乳胶公司提出索赔,更是另一个张寿庚与行管办签订〈〈收购意向协议〉〉条款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前两个协议更是风马牛不相及。并且郭小玲、伍玥霖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

    此外,胡甲初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经过7年的时间,早已超过法定1年的诉讼时效时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邵阳乳胶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求,没有任何中断、中止事由和证据。

    “邵阳乳胶公司与市化工供销公司财产没有任何共同所有,按分所有的半点牵连,其没有任何权利来要求无权处分效力。无权处分也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行使撤销权,财产追回权,可到现在已经是7年之久,且所有财产均已过户完毕,既便是无权处分,权利人也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时进行事后追认确认,何须进行撤销与追回。”胡甲初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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