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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莫让司法维权变成唐僧取经
文章来源:中参社 法讯网作者:章子墨 点击数:11239 更新时间:2012/7/1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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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青岛:莫让司法维权变成唐僧取经〗的最新评论:
       中参社山东讯:2012年7月4日上午,因垫资修高速公路导致倾家荡产的个体户于进国满脸愁容的徘徊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门前,此时正是检察院干警上早班的时间,匆匆而过的检察官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面带倦意的普通人,因为,于进国对于检察官们来说,只是一个来检察院办事的陌生人,上午8:30分,于进国身心疲惫走进了莱西市检察院民行科,开始了他讨要工程款司法程序中的再一次维权申诉。

          本社2008年就曾经跟踪报道的这起山东省个体户包工头因垫资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导致倾家荡产的事件,曾经一度引起国内外100多家新闻媒体的共同关注。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后,法院最终判决于进国胜诉,该案于2012年新年前,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于进国讨要工程款的案件历经4年,终于走完了审判和执行程序。本应该结束的事件,因何于进国又来到了检察院呢?

          事件还是要从于进国讨要工程款进入司法程序中说起,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青岛海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了能够达到拒付于进国工程款的目的,恶意拖欠工程款可谓是不择手段。让我们通过于进国事件的回放,来看看这两个公司是如何耍赖的。

          1、工程建设过程中
          为了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在开始建设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对承包他们工程的于进国笑脸相迎,因为,所有的工程都被分包了,他们什么都不用干,只需在于进国承包的工程款中“扒皮”渔利就可以。 
          2、工程建设结束后
          包工头于进国向项目部经理讨要工程款,(有讨要工程款录音),均会答复,上级将工程款拨下来,将尽快给结算,每次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 
          3、到法院起诉后。
          开始对外狡辩称,不认识于进国这个人,该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承包工程,更不欠任何工程款。 
          4、法院举证期间
          为否定推翻自己工程师签订的工程单据,两公司冒险伪造双方合建证据,意证明涉案工程系自己建设,该伪造证据经司法鉴定为假证。 
          5、一审法院败诉后
          两公司因伪造证据被鉴定假证后,法院判定其两家公司败诉,共同支付工程款,两公司开始动用社会关系网络二审办案法官,意图推翻一审判决,因证据确凿,二审办案法官未敢错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6、引起媒体关注。
          两公司四处活动关系,联合提供伪证,串通证人出庭做假证,使本案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于进国被逼无奈,开始到交通部、青岛驻京办、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等上访告状。事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更引起新闻媒体的大量关注报道。两公司重金“公关”新闻媒体,意图掩盖事件真相未果。 
          7、一审法院再次判决败诉。
          案件发回重审后,两公司迷惑了一些不知情的法官和法院相关领导介入了该案,将该案件通过非法程序转到这些法官和领导的管辖下,后经于进国多次到上级上访告状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案件最终脱离该法官,走向正轨。一审法院以院长为首组成审判委员会,共同研究该案件,最终再次判定两公司败诉。

          8、海诺公司再次提起上诉。
         本案直接责任人青岛公路公司在这次的一审后没有上诉,而作为共同承担责任人的青岛海诺公司又估计重演,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继续以自己被司法鉴定为假证的证据进行抗辩,意图引导二审法院继续进行证据鉴定,以拖延诉讼时间。

          9、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败诉。
          青岛海诺公司在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后,开始活动莱西市人民法院某领导停止执行和发放工程款,于进国再次上访告状,在多方领导的批示下,案件顺利执行完结。

          10、采取申诉手段拖延诉讼。

          青岛海诺公司再次扬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系,并迷惑了山东省人大信访部门的一些官员,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批示省高院立案再审,妄想使本案再次发回重审。于进国再次被卷入申诉的漩涡,因该案件证据确凿,标准的铁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秉公执法,在多次意图“联系”法官未果的前提下,无奈自行撤回了申诉,海诺公司意图通过申诉程序,拖垮于进国的渠道结束。

          11、采取抗诉手段拖延诉讼

          青岛海诺公司在知道无法启动法院监督程序情况下,再次通过山东省人大信访部门的一些官员,批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意通过抗诉,拖延和发回重审,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将案件移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令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于2012年7月3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调取了于进国的案卷。
    (编外插曲:在该案莱西市法院第一次判决后,于进国就因两公司就扬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有副院长是其亲戚,要抗诉该案件,到莱西市检察院信访过,后多方查证,没有抗诉,而是到青岛市中级法院上诉了。)

          12、再次起诉后。
          于进国第二次向法院对另一块工程提起诉讼(因当时无款交诉讼费,先起诉工程中的一部分),两公司为了拖垮于进国,一方面申诉,抗诉,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向明显有管辖权的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青岛海诺公司就是莱西市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为了拖延诉讼时间,竟然连管辖权都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为了能够拖延几个月的诉讼时间,拖垮于进国。

          通过以上的事件回放,是瞎子也能看出,两公司在证据确凿,明显是铁案的情况下,依然“依法”行使自己所谓的权力,以所谓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公进行上诉、申诉、抗诉,就是为了拖延诉讼的时间。其不惜成本利用各种关系网,拖延了于进国长达4年之久的司法维权行动,不得不说,青岛公路公司和青岛海诺公司胜利了,为了讨要工程款,有哪个人能够经受4年之久的拉锯式诉讼?4年之久啊,还不包括这次检察院的抗诉是否会成立。一但检察院进行抗诉,那么,于进国的案件在经历四年拉锯诉讼后,将再次被打回原位!想想,这是多么可怕的司法维权程序啊。

          编者按:申请再审、申诉和抗诉是每个涉案公民的权利,是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必要的司法监督程序。然而,这也往往给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使本来清楚、简单的案件进入拉锯战,案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但给当事人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更严重损害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就本事件而言,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依法”拖延诉讼时间的案例,一审、二审、再一审、再二审,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均认定该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当,然而,青岛公路公司和海诺公司依然在进行自己所谓的“维权”活动,通过各种关系,纠结一些不明真相的办案人员,意图以抗诉的形式,利用最后的一根“稻草”,将案件打回四年前的原始状态。于进国已被司法程序维权累的筋疲力尽,他又能坚持几个四年?办理于进国案件,莱西市人民法院前后有6名法官进行合议,莱西市人民法院9名主要领导组成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有6名法官进行合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3名法官进行审查合议,也就是说,于进国的这起普通的经济案件,前后有县、市、省三级法院的24名法官,均严格审查并实际参与审理该案,这样的铁案会被检察院抗诉并成立吗?会被检察院的一些“人为”因素打回四年前的原始诉讼状态吗?我们坚信,法律是公平的,是正义的,让我们拭目以待于进国案件的最终结果!本社也将继续关注报道该事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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