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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0日,孕妇柳改梅在山西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产子,由于医院采取措施明显错误,致使柳改梅母婴双亡.,柳改梅的丈夫杨守波于同年7月4日将大同第五人民医院告上法庭。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后,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柳改梅死亡案进行鉴定。而这一鉴定就将近持续了15个月。
近日,记者获悉,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山西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致孕妇柳改梅死亡案作出了鉴定结论,结论认定: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柳改梅的诊治 过程中存在引产前准备不足、产后输血不及时的医疗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柳改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失等级应属E级,即医疗过失参 与度理论系数为75%;胎儿的死亡与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律学者郝劲松表示: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对应共分6个级别,分为 A,b,c,d,e,f.其中f级负全部百分之百的责任,而e级是仅次于f级。
郝劲松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对孕妇柳改梅生产方式选择错误,在不符合顺产指征的情况下,医院采用蓖麻油煎鸡蛋引产,导致 生产时间过长,引发产妇大出血,致使产妇柳改梅及胎儿双双死亡,这是明显的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过失.其二,出事后,.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为逃避责任,置杨 守波明确保存胎儿尸体的要求与不顾,毁弃胎儿尸体,无法对胎儿死因进行鉴定,致使胎儿死因不明,而北京明正鉴定中心在没有胎儿检测样本的情况下,就武断认 为胎儿的死亡与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个结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
证据显示:2011年2月10日,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就柳改梅产子B超单显示15点43分胎儿为单活胎,但随后,医方错误的决定引产导致胎儿及柳改梅先后死亡。随后医方说在2011年2月10日16:00诊断为死胎。
杨守波愤怒地说:那么死胎证明在那儿?书面的东西在哪?患者家属看到了吗?认可了没?签字了没?都没有!
杨守波没看到死胎的证明、也没听邢利青说死胎,邢利青只说:“胎儿不健康、是畸形、是怪胎。剖出来也不能要这个孩子,让胎儿慢慢死在肚子里到第二天再引产”。邢利青医师和患者及家属谈这些话都有多名证人可以证明.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
杨守波认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胎儿尸体检测样本仅凭大同市五医院提供的病历描述,就认定胎儿的死亡与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是不科学、不公正的,是错误的鉴定,纯属庇护大同市第五医院医师。
杨守波表示:出事后,大同市第五医院病历没有封存。(病历要经过市卫生局、医院、患方三方封存才有效)所以病历完全可能被篡改。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
而且医方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知情权,致使患者在获得错误的医疗信息的情况下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
事件回顾
胎儿疑似畸形 医生让其做引产
2011年2月10日,家住山西怀仁县的孕妇柳改梅来到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准备做剖腹产。柳改梅在医院进行登记后,进入产房做了一系列检查,同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其主治医师为曾尚云大夫。
在经过检查后,该院副主任医师邢利青告知杨守波说,胎儿肾盂轻度分离,是畸形、怪胎,剖出来也不正常,干脆让胎儿慢慢死在肚子里,第二天做引产吧。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孕妇产子母婴双亡 大同第五人民医院被指负主要责任。
杨守波说,我们此前在其他医院做过多次B超,都说孩子是正常,为什么到了第五医院就说是畸形。当时医生也没有说这样做有什么危险,况且我们对医学知识不了解,只能听从和相信医院医师的建议和安排,只好在医院等待胎死做引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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