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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假冒“红星”宣纸注册商标案在泾县一审宣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刘四新 点击数:1755 更新时间:2013/3/22 文章录入:刘四新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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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假冒“红星”宣纸注册商标案在泾县一审宣判〗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安徽讯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泾县经侦大队侦办的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假冒“红星”宣纸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宣判:一、被告人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假冒“红星”牌宣纸、商标标识、防伪标签、产品卡、封口标签、外包装纸、各类印章、名片等予以没收。六、四被告人所退账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9月,被告人曹某邀集张某华、张某共同制作、销售假冒“红星”宣纸,被告人曹某在长沙市与长沙市从事印刷业的被告人李某取得联系后,制作了六千套带有“红星”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产品卡、外包装标签、防伪标签、封口标签,并由被告人张某华从泾县某书画厂购进书画纸作为假冒“红星”宣纸的原材料,然后被告人曹某在长沙某文印社刻制了十余枚假冒印章。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曹某、张某华、张某开始着手制作假冒“红星”宣纸,并租赁车辆开始外出兜售。被告人曹某、张某华、张某销售假冒“红星”宣纸非法所得的数额分别为123840元、147640元、113100元;被告人李某制作带有“红星”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纸、产品卡、外包装标签、封口标签、防伪标签共计48000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华、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红星“商标是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红星“商标,并将该商标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红星“商标标识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然擅自制作、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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