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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文两个版本?是否存在篡改批文?
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征地调查
被强行填土的农田与征地项目位置不符
法讯网联动 刘一苗
2007年,广西兴业县人民政府根据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批复文征收兴业县2007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将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第2、5、6、17、20、23、24组,大西村第6、22组的集体农用地6.7259公顷(水田6.2657公顷,旱地0.1289公顷,园地0.33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转为国有,另征收上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0.0487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7746公顷。但是村民向记者反映该184号文件出现不同版本,文件头和印章模糊,内容有异,落款日期不同,印章位置不一致,真伪难辨。且
自治区184号批文 出现两个版本
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紧靠城隍圩,是全镇耕地最少的镇。人多地少,村民一贯以种田为主。城隍村第2、5、6、17、20、23、24组村民小组的人口有407人,水田53亩,平均每人为0.13亩。其中位于城隍北面供销社加油站公路旁,即上述村民小组居住安岭村口的水田50亩,村民依赖这些水田生存。
城隍镇城隍村的村民代表向记者反映,城隍村人多地少,1982年落实责任制重新分田每人0.35亩,经过建公路,建变电站和城镇的开发建设,已经征了五次地,现每人不足0.2亩。
“我们一贯以种田为生,再征我们就没有地种了,今后生活无保障。”村民担忧的说。
当时村民代表提出要看上级的批文红头文件,征地小组的工作人员对村民代表说:“征地批文系绝密文件,你们无权查阅。”
当村民又提出应先按政策安置好被征田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就业工作,征地人员不答复,于是村民坚决不签字。
“该文件第一页与第二页文字不连接。对此,我们提出了质疑。他们也哑口无言而无从答复。”村民对记者说。
后来村民又查阅了2007年11月2日由自治区政府发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关于兴业县2007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同一的“184号文”却出现两个版本:(照片对照)
一、 发文时间不一。两个版本的“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发文时间分别为“
二、 文字结构不连接。2007年10月31日”发文的184号文并无第四点,而
三、 印章位置不同。2007年10月31日的184号文第二页的印章盖在紧靠“税费”下面。而2007年11月2日发文的184号文件的印章却与第二页“有关税费”距离有10公分,同一个“184号文件”为什么加印盖章的位置不同呢?
此外,村民还对184号批复文表示了更多的疑惑:
1、“
2、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都明确征用土地范围等,以防下级政府借上级政府批文扩大征地等问题。但两个“184号文”均没有征地位置地点和规划红线图。
“县政府肯定是借用文件强行骗取我们的土地。”村民认为兴业县国土资源局以假文件强行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因此,村民们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
村民拒签征地协议 农田被强行转为“国有”
记者调查至此,一直疑惑:村民说生产小组长和村民还未签字领款,土地怎么就变成国有土地了呢?“现填泥的农田,在集体化的时候已经挂牌标出是政策保护一等基本农田保护区。”
村民对记者说:“从1982年起村民有责任田簿,过去叫公粮簿,现在是种粮中央直补薄,这些都是足够证实村民的农田是农村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
村民代表给记者出示一份1982年的《经济合同书》和种粮直补户账户等材料,表明从1982年就一直执行着承包生产责任制。在《经济合同守则》里也明确着:“各承包户必须做到:承包的耕地所有权归生产队,只有种植权,不准买卖、出租、转让;不准建屋、葬坟,开矿;要保护集体财产,不可拆毁平分。”
村民认为此次征地没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2003年8月21日国土资发【2003】336号文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而该县征地部门却没有依法做到。
实征位置和面积与征地项目有出入
镇政府领导给村民看的2007年10月31日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复印件,内容接不上,文中的文字复印得十分清楚,而文件头和印章模糊不清,只有年月日没有发文单位,也没有征田位置和地点,没有总的规划和红线图。
据此,村民为了了解征地的真实情况,逐级上访。
而据了解,实际征用的是城隍圩镇北面加油站旁的50亩土地。强行填泥的是另一处的农田,面积扩大,范围扩大。就这样城隍镇汽车站两旁到龙泉岩公路两旁约两百多亩土地被强制征用。
一位知情村民对记者说:“文件说是征龙泉岩东侧,实际征用的是北面且面积不符。”
“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第二点,督促兴业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落实安置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谁来落实?是谁来保障?村民愤怒地质问道。
兴业县人民政府动强行填泥1-3号毁坏了城隍村第2、5、6、17、20、23、24小组村民的基本农田50多亩,造成了黄勇超,陆献忠,覃新华,唐春波,庞府华等23户共93人变成了无田无地的村民,余下的每人不足0.1亩,今后生存成问题。
大部分村民反映,这次是城隍镇第三次征收水田。征后村民大部分变成“三无人员”,余下的平均人口也不足0.05亩。
“耕地都是山岭地,不能种菜。1982年分田到户每人0.35亩,现不足0.1亩,今后无法保证日常生活,生活不但没提高反而下降。”村民对记者说。
村民说,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第三点:“督促兴业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的6.3946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补充的在哪里?村民表示一分一厘没有补充,这是瞒上欺下。
“这次征地不是国家需要,国家需要我们是支持的。这是官,商,村干勾结以城镇建设为由,占用基本农田变相搞土地买卖,地价一次性每亩31400元征收,征后由地皮贩子钟某等人以每平方米1500-2000元高价买得,牟利赚取国家和农民的钱,明公暗私。”村民表示这里存在着转手倒卖土地的问题,早征的已有成交。
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上,村民表示:县政府叫群众一起丈量土地每亩是3.4万元,政府自己丈量就是每亩3.1万元。村民就此事上访区政府在没有回音情况下,县政府强行推整土地,群众阻止此行为,村民被抓数人。
桂政土批函【2007】184文是否有假?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议:184号文件合法有效
村民回来补充内容后于2009年8月23日早上邮寄出,而2009年9月14日由玉林市国土资源局转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通知书,理由是逾期,内容重复,不符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村民代表不服,认为2009年7月24日---8月24日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的时间,30天内没有逾期。于2010年1月18日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递交了《申请复核诉求》:
村民认为镇政府领导给村民看的2007年10月31日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复印件,内容接不上,文中的文字复印得十分清楚,而文件头和印章模糊不清,只有年月日没有发文单位,没有征田位置和地点,没有总的规划和红线图。现强行填泥的耕田与兴业县国土资源局2009年5月18日答复的征地位置不相符。
同时在2009年8月14日,兴业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通知文里又执行的又是2007年11月2日的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两份不同月日的184号文如何解释?
同时村民在《申请复核诉求》里要求:安排好被征田农民的社会低保,医保和就业安置的长远生计;每亩水田给80平方米的留建地,集中在一块不够的由村民自愿互让,解决村民住房的紧缺,办好一切准建手续,不要同过去征的卖一亩田还要贴钱才得回80平方米的回建地,农民无法接受。划出了留建地,余下的价格与群众协议;违法犯规征田要依法处理,勾泥还田。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得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后,村民写信给县长,要求见到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原文件,而后城隍镇政府把村民代表接到县国土资源局,到该局后,“就给了那份同文号,时间不同的,内容不衔接的假文件。”村民如是说。
兴业县国土资源局回应:征地法律程合法
黎福祠明确表示,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件只有一份原文件。并从档案室里拿了原文件。记者在原文件里看到文件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落款时间是
针对村民对批文提出的质疑,黎福祠也做出如下解释:文件头和印章为红色,复印的时候一般红色部分会模糊不清。为什么时间不同?印章位置也不同?自治区政府每天都做几十份批文,有可能是装订的时候把日期弄错,也可能是下达镇领导的时候,下面的部门拿去复印的时候出错。但是文件的文字内容都是一样的,正确合法的。
“这都可以去区里去查,原件就在这里了。而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做出了最终的复核意见,这份桂政土批函【2007】184文是合法的。村民其实已经看过原文件,上次是城隍镇的副镇长梁辉带他们来的。”
关于征地面积和位置不符的问题,黎福祠表示,批文里总面积一共是101亩,均在城隍规划区里。所有的征地面积都是经过仪器测量的。村民所说的扩大没有科学依据,只是根据肉眼目测。“没有实地测量,凭什么说是面积扩大呢?”
关于位置不符的说法,黎福祠做出如下解释:“所说的通往龙泉路里面的北侧,就城隍镇来说就是东侧。你说位置不对,这就看你以哪个地方作为参照物。”
国土局还表示批文里肯定是没有红线图和位置的,而是在另一份资料里。“都是图文表一套材料,完全符合规定才可以上报自治区的。我们都不敢乱来的。”
随后,国土局还给记者出示了《兴业县2007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图中明确标明了第一块地征用6.1978公顷,水田5.6889公顷,旱地0.128公顷,园地0.3313公顷。第二块地勘测定界0.5768公顷,水田0.5768公顷)。同时《城隍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里也标明了兴业县2007年第二批次第一、第二块地土地利用总规划图中的位置。
在采访中,记者提出所征的土地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黎福祠表示所谓的基本农田确实不可以随意拍卖,是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的。城镇建设需要征地都需要做出总体规划进行报批,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划定界限预留建设用地。但是村民认为“水田”就是基本农田是错误的。
兴业县国土局表示,考虑到农民没有土地后,生活确实困难,曾经提出调换土地的建议。如果同意调换土地,那么就是等于同意了征地。国土局在召开相关会议之后给了村民20多天的考虑时间,事情一拖再拖,最后大部分的村民表示同意领补偿款而不是调换土地。此事就此搁浅。
“我们后面还退了一步,一亩地可以预留5%-8%的比例土地作为村民以后的生活出路。”黎福祠说,“当时大部分村民都愿意出来丈量土地。”
关于村民反映的暴力征地情况,“我们是按照法律程序来的,2007年自治区的批文已经下来了,我们从发公告,发通知,做思想工作,已经努力了两年多的时间。我也亲自下到村里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如果要每个人的思想工作都做通的话至少需要三十年,那期间向银行贷款的几百万的利息谁来赔偿呢?”
兴业县国土局向记者透露,目前为止,大西村被征地村民全部领取了补偿款。城隍村的部分村民也领取了补偿款。而村民对此认为:大西村被征地村民领取了补偿款是因为该镇副镇长是大西村人,村民迫于压力不得不签字领补偿款。
最后,黎福祠出示了广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桂国土资信字【2010】2号文《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表明这已经是村民上访后自治区里做出的最终的复核意见:桂政土批函【2007】184号文件确实是合法有效的,兴业县政府此次征收土地的程序是合法的,征地范围未超出批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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