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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教师或者学校不仅在行为上,即使在语言上,有歧视学生的情况,也将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昨日(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校、教师不得有的行为当中,新增了“歧视学生的行为和语言”一项内容。
此外,禁止设置重点班、特长班;禁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者利用业余时间对学生实行有偿学习辅导;禁止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团队活动课和社会实践的课时,禁止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等行为。
强调公办学校不许收取学费、杂费、住宿费,不准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等。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曾对《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曾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本报9月28日进行过报道)。
省人大法制委介绍,至10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时,共接听电话10余人次,电子邮件11件,信件5封。 11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新增: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辽宁省拟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并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教师待遇方面,新增“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一项。
此外,在保障教师待遇方面,辽宁省还将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教师的收入差距;并将要求学校组织教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修改:学生体检“定期进行”改为“每年一次”
草案三审稿将第十条关于学生体检方面的规定,由原来的“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修改为“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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