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大忠
2009年5月27日上午,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麻乍乡二田村五组村民孔令忠在电话上向记者哭诉,说他就读在该县黑石头镇第二小学校的儿子(孔阳)因叫老师(朱梦娟)名字,就被老师打了8耳光,还写下书面检讨。老师的耳光导致他儿子双耳外伤性神经性耳聋,右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左耳听力损失至80分贝。至今,因受听力影响的儿子辍学在家,老师被该县教育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目前在校任教。
为弄清事实,记者于5月28日上午驱车前往该地进行实地采访。
事件:叫老师名字被打耳光还写书面检讨
“2008年5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我们班正在上语文课,美术老师朱梦娟来班上抽学生为迎接“六一”儿童节排练节目,语文科刘老师对我们说“朱梦娟老师”来了,我也跟着班上部分同学说“朱梦娟老师”来了。朱老师走进教室就问是谁叫她名字的,其中一个叫张红(化名)的同学说是孔阳叫的,朱老师气冲冲的走过来,说:“孔阳!你为什么要叫我的名字?”说完就打了我两耳光。”孔阳陈述。
下课后,朱老师又叫学生孔阳到她办公室跪下并打了他两耳光,然后朱老师出去办公室几分钟进来又打了他两耳光。这时,窗外有同学在问朱老师今天还跳不跳舞,朱老师生气的说不跳了,再次打了他两耳光。孔阳告诉记者:“朱老师总共打了他8耳光,打完后还要他写检讨书”。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朱梦娟老师:“去年5月14日,我到孔阳所在班抽学生排练“六一”儿童节节目,当时正上语文课,进教室门口就听到有学生叫我的名字,当时我心情不好,所以很生气,听说是孔阳叫的,我就走过去打了他两“小”耳光。之后,我只让他给我认错并写下书面检讨,没有再打他”。
5月28日下午,记者在孔阳及他父亲的陪同下,来到该校李二明校长的办公室。
当李校长明白记者的来意后,他到办公室外面打电话。不久,进来了三男两女,,李校长称其中一女子是他老婆,她恶狠狠的骂了孔阳的父亲,孔阳的父亲当时泪流满面。
在采访中,李校长一再强调,朱梦娟老师就是给了孔阳两下,并且还是“轻微”的两下。李校长称当时他没有在场,是一个月后孔阳的母亲(吕燕)向他反映,才知道孔阳被朱老师打伤。
交点:是被打伤还是致残 ?一年多处理未果
“我家距黑石二小有点远,儿子就暂住在黑石镇的姑妈家。去年5月14日事发当天,儿子回姑妈家也没敢把老师打他的事告诉姑妈,是姑妈几天后发现孩子在恶心呕吐、不想吃饭、脸上还有青肿,一问才知道孩子是被老师打了。开始姑妈没想到伤情的严重性,后来发现与孩子说话没有什么反应,才感觉他听力好像有问题。”据孔令忠讲:他6月15日得知姑妈说其儿子被老师打后,6月16日妻子(吕燕)就将此事向该校李二明校长反映,6月17日朱梦娟老师在他们的要求下,才将其儿子送往宣威锦森康福医院做CT扫描,诊断意见为:颅内未见出血及脑挫裂伤,所扫层面颅骨未见明显骨折CT征象。
孔令忠说,当他们知道儿子被朱老师打伤后,才先后到宣威、水城、贵阳等医院检查,但对几家医院检查的结论有所质疑,同年7月又把儿子送到云南省解放军第59中心医院检查两次:第一次入院诊断为“双耳神经性耳聋耳鸣”,出院诊断为“双耳卡他性中耳炎、双耳神经性耳聋耳鸣”;第二次入院诊断为“双耳卡他性中耳炎、双耳神经性耳鸣耳聋”,出院诊断又增加“脑外伤后遗症”一条。之后,儿子的受伤程度经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被鉴定人孔阳因外伤致:1、双耳外伤性神经性耳聋;2、双耳外伤性神经性耳鸣;3、脑外伤后遗症。伤后4月余临床复查及法医学鉴定检查:双耳听力下降,右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左耳听力损失至80分贝。根据(YFB—111—2002)《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表5.残疾等级划分表,听功能障碍第8.1或8.2之规定,其耳部损伤已构成VIII(捌)级伤残。
当时,由于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当地鉴定部门没有那种技术鉴定,孔父就委托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教育局又将相同的材料提出来,由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当地鉴定部门鉴定,该鉴定的结论为:双耳听力损失未达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年多时间以来,教育局多次协调处理的结果是:他儿子被老师打伤所产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公安局委托对伤残等级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老师承担,但至今老师仅已支付检查费、治疗费5000余元,对于孔父委托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及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其原因,伤残等级鉴定必须是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结论才能认可。
“从事发至今一年多时间,我儿子被朱老师打伤所产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经县教育局多次协调处理由朱老师承担,县公安局委托贵阳市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朱老师承担,但朱老师仅已支付检查费、治疗费5000余元,我委托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及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孔令忠告诉记者,至今因受听力影响的儿子辍学在家,老师只是在纪律处分的基础上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仍在校任教。事情处理未果。
威宁县教育局对本报表示,就此事威宁县教育局建议家属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家长固执己见,索要赔偿先是60万,后是40万,属典型的敲诈行为。该局多次(08年7月23日、08年9月4日、09年3月10)协调此事。
教育局长:直呼老师名字有侮辱意思
6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县教育局,对岳明亮局长进行了采访。
记:黑石二小学生孔阳被朱梦娟老师打伤的事你知道吗?
岳:你们讲起这件事情,我实在是太了解了。
记:朱梦娟老师为什么要打学生孔阳?是在什么地方打的?打他的位置及次数?
岳:那是学生孔阳在操场上玩,朱梦娟老师路过操场,朱梦娟听见学生孔阳在叫她朱——梦娟。当时,朱梦娟老师很生气,就用右手打了“一下”学生孔阳的嘴巴。
记:事发当时,你在现场吗?
岳:我虽然没有在现场,下去调查过,这件事我实在是“太”了解了。
记:你“太”了解什么?朱梦娟老师就说她是在“教室”打了学生孔阳“二下”,你怎么说梦娟老师是在“操场”打了学生孔阳“一下”?
岳:不可能!
记:我有录音资料,你听吗?
当记者提到视听资料,岳局长既不说听,也不说不听。
记:你们对学生孔阳被朱梦娟老师打伤的事怎么处理的?
岳:作为学生来讲,他叫老师的名字,不仅用有“侮辱”性语言,还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肯定是不对的;作为老师来讲,即使学生叫了老师的名字,只应该加强学习,批评教育,不应该用体罚和变相体罚来解决,这也是不对的。所以,我局对学生孔阳受伤所产生的检查费、住院费、治疗费、生活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县公安局委托贵阳市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由朱梦娟老师承担,同时给予朱梦娟老师行政警告处分,对学生孔阳他父亲委托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结论及所产生的费用我局不予认可,原因是伤残等级鉴定必须是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结论才能认可。
记:请你将用有侮辱性语言和违背中国传统文化之含义作解释?
岳:朱(猪)——梦娟!学生孔阳还将“朱”音拖得很长,然后连名带姓一起叫出来,意思就是这个“猪”,所以学生叫朱(猪)——梦娟这个名字带有侮辱性;作为学生,只应该叫老师,不应该叫老师的名字,叫了老师——朱梦娟这个的名字,表示学生对老师不尊重,所以学生的这种叫法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
记:伤残等级鉴定必须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结论才能认可?
岳:其实我也不知道,是我们县人民政府赵丽娅副县长、县委统战部刘青松部长2008年12月9日-12月10日分别接访学生孔阳的母亲吕艳,赵县长咨询了有关法律部门,才知道伤残鉴定没有经过公安部门委托,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
律师:教育局局长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伤残鉴定没有经过公安部门委托,其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6月5日,记者就此事走访了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
首先,要看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受理没有?是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还是以刑事案件受理,对于人身伤害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以上就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以治安案件立案,其委托鉴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只能是公安机关,但这里的伤情鉴定是指损伤程度鉴定而并非是伤残等级程度鉴定。伤残等级程度仅是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双方及委托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均可委托,只要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资质即可,只不过该鉴定只能作为证据材料,还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要想作为证据认定还需对方质证认可。本案双方现主要就是为伤残等级程度鉴定分别经过两个不同的鉴定机构并作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发生分歧不能达成协议,孔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双方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协商重新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当然若事实属实,孔某执意要追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作损伤程度鉴定,若构成轻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孔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